最新新闻:

不是将40%的进项税额转出了,而是分期抵扣,即留待后期抵扣

时间:2022-06-05 13:04:44来源:网络整理

不转入进项税额的40%,而是分期扣除,即留作以后扣除。

1、监管依据:

关于印发《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扣除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会计制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在建不动产,进项税额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一年扣除比例为60%,第二年扣除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清偿债务等多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属于在建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赁的房地产以及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二年扣除规定。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和劳务转入在建房地产的,应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转移。,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从折算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会计分录:

(1)采购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 (100%)

贷款:银行存款

(2)用于在建时:

借款: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 - 应扣除的进项税额 (40%)

学分: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40%)

(3)当月的第 13 个月:

借:应交税-应付增值税-进项税(40%)

贷方:应缴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40%)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猜您喜欢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