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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

时间:2022-10-07 18:50:11来源:化工仪器网

今天,聚焦化工小新为大家分享来自化工仪器网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工作,防治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上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有关单位,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机动车作为移动源,具有移动的属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已全面放开,机动车可以在任何地方进行安检。但与安检不同的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没有统一开发运行的信息系统,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和机制,各省各地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完全隔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既不能准确了解异地车辆环保信息,也不了解本地车辆在异地的运行情况,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有鉴于此,为解决机动车排放检验异地检验,实现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现机动车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达到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联网共享的要求,制定上述新规范既必要又迫切。

新规范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联网的总体框架、数据采集和交换、接口要求、安全要求和联网方式。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联网和数据共享。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总体架构见下图:

系统应具备的业务功能有:1.系统应具备机动车排放检验、检验监督、视频监控、 检验机构、市(地、州)、省与国家数据共享功能。2.系统应采集机动车排放检验所涉及到的外观检验、车辆信息、OBD检查、排放检验、检验过程、检验设备检查标定及标准物质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3.系统中包括的设备软件、机构软件、监管系统以及视频设备控制软件应具备时间同步功能,确保各系统与北京时间(中国国家标准时间)保持一致。

软件功能要求包括设备软件、机构软件、监管系统这三个方面。其中,设备软件的功能要求有一条规定:设备软件应具有按照GB 18285—2018和GB 3847—2018标准规定采集记录检验设备自检、检查记录的功能,检验设备包括气体分析仪、烟度计、底盘测功机、流量分析仪(适用于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的地区)、转速计、气象站、OBD诊断仪等,检验数据中污染物检测结果应如实按照仪器的分辨力精度采集和存储记录到数据库,如结果为负数或零的也应如实存储记录。

关于联网方式,规范明确,监管系统之间通过交换平台实现数据联网,联网架构见下图:

以上新规范在制定的过程中,引用参考了《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 460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GA 329.2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等。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征求意见稿)》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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