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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违规收费案例「转供电加价处罚」

时间:2022-11-26 18:35:20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转供电违规收费案例「转供电加价处罚」,关于转供电违规收费案例「转供电加价处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为切实加强本市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打击转供电违规加价等违法行为,2021年10月9日、11月17日和12月9日,市市场监管委已分别曝光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典型案例。截至2022年1月4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142起,责令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退费4600余万元。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天津滨海乐氏商贸有限公司新林苑市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1年9月,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滨海乐氏商贸有限公司新林苑市场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21年3月至8月期间,以1.50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截至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2021年12月2日和12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津奶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11月,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奶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以1.36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河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2021年12月21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退还多收价款154130.23元,未退还的将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54130.23元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10月,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以1.50元/千瓦时(后改为电费1.00元/千瓦时加0.5元/千瓦时日常特约服务费)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2021年12月10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2021年12月13日和22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云汉大厦服务有限公司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10月,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云汉大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以0.95元/千瓦时、1.00元/千瓦时、1.21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2021年12月14日和22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天津爱家物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7月,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爱家物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以1.30元/千瓦时、1.10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2021年11月29日,当事人已公告商户并退费20927元。因部分商户无法取得联系,尚余11221.08元未退还。2021年11月30日和12月8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21.0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天津顺驰融业置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3月,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顺驰融业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以0.6768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未执行疫情期间天津市计收电费延续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政策。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静海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2021年11月29日,当事人应退费26009元,已退费24179元,违法所得1830元。2021年7月13日和21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30元,罚款1830元的行政处罚。

七、天津鸿雁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11月,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鸿雁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过程中,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代收电费的价格明码标价。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7日和27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天津天吉瑞商贸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11月,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天吉瑞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过程中,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代收电费的价格明码标价。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2021年12月7日和15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天津天中福建材有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1年10月,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天中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以1.20元/千瓦时、0.80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宁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截至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2021年12月21日和29日,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75441.75元的行政处罚。

十、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工农村尚北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9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工农村尚北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以1.15元/千瓦时、0.80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2021年11月22日和12月2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告诫转供电经营者,应当不折不扣执行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电价政策,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不得存在转供电盈利行为,切勿存在观望行为和侥幸心理。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和终端用户,电价涉及企业经营成本和个人切身利益,如发现个别转供电经营者存在违规加价行为,可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津云新闻记者 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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