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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划分为「什么是三违」

时间:2023-02-09 08:45:10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三违行为划分为「什么是三违」,关于三违行为划分为「什么是三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安全精细化管理,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恒源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安全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

2、“一风吹”排放瓦斯。

3、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

4、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弄虚作假。

5、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不执行防突措施。

6、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出水等征兆,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主要提升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

8、带电作业,违章停、送电。

9、斜巷超挂车、蹬钩头或放飞车、放大滑。

10、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11、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12、在防火防爆区、可燃气体泄漏区内吸烟。

13、人为造成化工安全联锁或报警系统失效。

14、无作业票证、无措施进行化工和电力危险作业。

1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二、严重违章行为

㈠、通用部分

1、无设计、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2、安全设施不齐备、不完好,强令工人作业者。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对安监人员、职能科室检查人员进行侮辱漫骂、诽谤诬陷、殴打的或干扰上述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者。

5、班中打架,先动手打人的是严重三违,后动手打人的是一般三违。

6、酒后下井、班中喝酒者。

7、入井穿化纤衣服、带手机、相机及电子产品者。

8、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9、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睡觉者。

10、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上岗或安排未取得上岗资格的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者。

11、入井人员矿灯与识别卡分离的、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2、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井下睡觉者。

13、对安全督查时间泄密的

㈡、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合格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2、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者。

3、进入采空区作业或到老塘侧借柱者。

4、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者。

5、初放工作面措施未经会审擅自放顶者。

6、工作面出口20米范围内,巷道断面综采小于6平方米;出口净高、净宽不符合规定,不及时处理,继续安排生产的责任者。

7、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3架空顶或接顶不实,不及时安排处理的责任者。

8、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或连续5根(架)初撑力达不到要求,不及时安排处理的责任者。

㈢、掘进专业

1、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未经验收合格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拨门进尺的。

2、上下山掘进挪移耙矸机,未按要求采取防下滑措施者。

3、上下山掘进未按规定采取防跑车措施者。

4、掘进迎头空顶作业者或临时支护严重不符合措施要求者(临时支护排数、单体个数、初撑力严重不足)。

5、架棚巷道迎头连续2棚及以上出现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者。

6、耙矸机或绞车的回头轮挂在棚梁、腿子、支护锚杆上作业者。

7、维修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或多处拉茬作业者。

8、擅自修改、降低支护参数者。

9、擅自截锚杆(索)者。

㈣、机电专业

1、违反停(送)电制度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者。

2、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者。

3、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者。

4、操作高压(6000V及以上)电器时,不戴绝缘防护用品停送电者。

5、照明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并记录者。

6、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者。

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综合保护开关者。

8、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或未签发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者。

9、重、特大机电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0、非检修人员或电气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者.

11、不停机、不停电处理设备故障者。

12、破坏井下电器设备或盗窃井下电器配件者。

13、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闭锁者。

14、35KV变电所不执行停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者。

15、井筒或煤仓内作业没有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者。

16、局扇开关不能起到自动切换作用者。

17、井下变电工每天没有进行检漏试验者。

18、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使用者。

1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20、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者。

21、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㈤、运输专业

1、斜巷运输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者。

2、无措施用搪瓷溜、刮板机和皮带打运材料者。

3、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者。

4、倾斜井巷串车提升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要求安装各类挡车装置的。

5、上、下山掘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者。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合格保险绳,特殊车辆不正确使用合格马蹬者。

7、使用同一部绞车双向提绞、擅自使用对拉绞车者。

8、用专用车不按规定捆绑、封堵者。

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者。

10、绞车司机、把勾工未严格执行“六不开”、“六不挂”要求之一者。

11、斜巷内无措施悬钩作业者。

12、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装卸物料未停电及在架线下翻越运输车辆的。

13、在斜巷运输中不使用合格链环挂车者。

14、斜巷运输行车时,巷道、车场及绳道内有人员的。

15、斜巷运输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部件等出现异常未立即停车处理,在有余绳、排绳乱、信号不通、设备不完好、保护失灵、固定不合格等开车者。

16、绞车斜巷提升作业时,把钩工未进入打点硐室或指定区域摘掉钩头和连接装置,装卸车或推车者。

17、使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同时运送爆炸物品和重型加长材料、设备者。

18、斜巷运输设备、设施、各项保护保护不灵敏、不可靠而强制运行者或甩掉保护不用、用其他物品代替者。

19、斜巷提升未使用合格的连接器、合格的防脱销装置、合格的保险绳者。

20、提升和索道合一的巷道,提升绞车和索道运人系统未设电气闭锁装置、索道各项保护不齐全、不灵敏可靠者。

21、人车行驶中上、下或车未停稳上、下车者。

22、皮带运转时更换托辊者。

23、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矸和杂物者。

24、乘坐电机车头、乘坐车皮者。

25、皮带机没有安装综保或保护装置不齐全、保护不起作用者。

26、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者。

27、斜巷运输用敲管子、喊话代替信号松、拉车者。

28、斜巷车辆掉道不采取措施强拉硬拽者。

29、绞车钢丝绳断丝、直径变细超过规定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绳股松动时依然使用者。

30、斜巷运输无声、光信号或斜巷人车在通讯信号失效的情况下,强行走钩者。

31、采区轨道上下山内防跑车装置不灵敏、可靠者。

32、绞车钢丝绳有接头违章使用者。

33、车辆底盘及联接装置不完好者

34、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35、斜巷运输钢丝绳钩头或保险绳钩头未使用合格的联接销者。

36、爬运行中的电机车或列车者,蹬钩头者,乘坐运行中的皮带机、链板机者。

37、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将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责任者,造成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责任者;在已经出现安全报警的情况下,不查明原因,继续使用设备的责任者。

㈥、通防专业

1、破坏通风设施者。

2、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者。

3、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者。

4、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汇报、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者。

5、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者。

6、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或无设计(措施)调整通风系统者。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者。

8、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送风者。

9、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过”巷道者。

10、移动抽放泵司机、井下爆破材料库库管员等要害岗位人员井下脱岗、窜岗的、未按规定交接班者。

11、局部通风机停风后,不听从有关人员指挥,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12、发现火灾未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13、随意开关瓦斯抽放管路阀门者。

14、因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泄漏或或积水的责任者。

15、因车辆运输或巷道维修、施工等原因损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的责任者

16、不用铜锤而用铁锤直接敲砸瓦斯抽采管路或钻杆者。

17、随意变更瓦斯抽采管网系统或拆接抽采管路未采取措施导致瓦斯超限者。

18、抽放泵站内的瓦斯检查每小班少于3次者。

19、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在通风不良或瓦斯抽采巷道中检查、维修瓦斯抽采管路者。

20、防突措施孔、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任者。

21、正在抽放的抽放钻孔未安装气水分离器的责任者。

22、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23、故意挪动、隐藏瓦斯传感器或切断监控传输线路使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或监控信息上传中断一次超过20分钟的责任者;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责任者;瓦斯出现异常或瓦斯传感器报警时,挪移探头、断线、上传中断、修改传感器定义,或故意删除、修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

㈦、放炮管理

1、爆破母线有明接头的。

2、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放炮者。

3、拒爆当班未处理,又不在现场交接班者。

4、剩余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者。

5、不执行“三人联锁”制度者。

6、爆破崩倒棚不处理而继续爆破者。

7、爆破员装配引药不避开电器设备者。

8、爆破警戒点、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不齐全者。

9、放炮警戒擅自撤除或放入人员者、擅自闯入放炮警戒者。

10、非爆破员制作炮头或非爆破员放炮者。

11、刮掉雷管编号或将雷管乱扔乱放者。

12、火工品未执行验收程序的责任者。

13、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仍继续爆破者。

14、私自携带火工品者。

㈧、防治水专业

1、不按钻孔设计参数施工,造成重大水害隐患者。

2、探放水钻孔没有按照设计长度下设孔口管者。

3、没有按设计要求做孔口压力试验或孔口压力试验不合格就强行进尺者。

4、钻探施工中修改原始记录,虚报钻探工程量者。

5、地面注浆时,井上下工作人员未对管路进行巡查,未按规定进行停泵和泄压,导致严重事故发生者。

6、安排在排水能力不足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者。

7、无专业探放水人员、无专用探放水设备、无专门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情况下进行探放水作业者。

三、一般违章行为

㈠、通用部分

1、班中睡觉者。

2、2人以上零星工程作业不明确安全负责人的。

3、严禁烟火场所和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

4、下井前不检身或不服从检身的,入罐拥挤的,罐中打闹者。

5、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者。

6、副井上、下口打闹、起哄影响交窑秩序者。

7、无措施反向入罐者。

8、跟带班人员或员工未做到集体入、升井者(特殊情况除外)。

9、入侯罐室人员随地吐痰、乱摸污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者。

10、班中脱岗者。

11、井下坐安全帽、未系紧帽带、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者。

12、跟带班人员或安全负责人未填写或错误填写上下井登记簿,虚报下井人数者。

13、跨越皮带、链板机不走过桥者。

14、超员乘坐各类人行车,押车人不制止的,押车人属“三违”,押车人制止不听的,乘车人属“三违”;人行车不挂防护链或运行中乘车人员身体伸出车外者。

15、各类司机、信号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而运行者。

16、保险带不按期试验者。

17、井筒作业不佩带保险绳或工具不栓留绳者。

18、起吊物件没有布设专用起吊设施,或起吊作业时没有安全监护人或起吊物件活动区间内站人者。

19、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者。

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者。

2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者。

22、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执行变化管理制度者。

23、更换有压管路不先进行卸压者。

24、使用不合格防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者。

25、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者。

26、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者。

27、与煤(岩)尘接触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者。

28、焊接作业未佩戴焊接护目镜和面罩者。

29、登高作业未按规定佩戴保险带者。

30、地面生产车间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紧帽带者,在工作或休息时摘下安全帽者。

31、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者。

32、未穿工作服,长袖工作服未束紧袖口的;穿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者。

33、骑摩托车不戴头盔者。

34、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者。

35、发生人身事故不及时汇报者。

36、作业前未进行隐患排查安全确认或隐患排查不到位者。

37、安全设施不齐全就进行作业者。

38、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或各类记录填写不真实、造假者。

39、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

40、有压管路及工具联接不使用专用联接销、或接头未进行二次连接加固的。

41、安全帽无帽贴、帽贴破损无法辨认或与实际单位不符者。

42、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佩戴便携仪的。

43、使用的压力表不完好的。

44、采掘、修护作业不执行湿式打眼的或地锚施工不采取防尘措施的。

45、非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的。

46、井下起吊时使用单锚杆或使用支护锚杆起吊作业的。

47、岗位工操作前未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48、人员站在未掩牢固的矿车上施工、未安排人员警戒的。

49、其他违反规程、措施、制度的行为。

㈡、采煤专业

1、打眼结束后不将风煤钻、风带、钎子及时回收的。

2、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3、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板、挡矸帘,支架无防倒措施的。

4、回柱时不执行先支后回、由里而外、由下而上的操作顺序的。

5、不按规定打临时支柱和挑棚的。

6、替改支柱不执行先支后改的,回柱前不清理好退路的,回柱不按规定采取挡矸措施而造成窜矸的。

7、工作面端头支护或两巷挑棚连续三棵支柱不正规,不及时整改的。

8、有倒柱、片帮等现象不及时处理就收工的。

9、工作面端面距超过规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超前管理的。

10、采煤机起动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

11、无措施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

12、正常生产期间,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3、特殊支架未挪移或挪移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

14、不按规定配齐水平楔或用其他材料代替水平楔的。

15、工作面用手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液手把的。

16、工作面上、下隅角滞后超过规定的。

17、工作面端头支护不成对使用π梁或双楔梁,或棚距超过规定未及时加补的。

18、工作面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规定,未及时整改的。

19、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的。

20、工作面存在2架以上不接顶、支柱空载、单脚棚不及时处理的。

21、单镐作业的,或改棚、回柱拉茬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22、泄液单体、压死单体或损坏单体未及时更换的。

23、支架(支柱)初撑力两处及以上不符合规定,且不按规定及时补液。

24、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的。

25、割煤时或移架时不开喷雾的。

26、割煤、拉架、移车与端头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27、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的。

28、在用单体三用阀芯松动未及时处理或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

29、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

30、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工作面抽检支架(支柱)初撑力达不到80%的,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31、煤帮有人作业时推移工作面输送机的。

32、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

33、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5米范围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

34、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

35、采煤工作面正常情况下破顶、破底、矸石与煤不分采分运,移架前后顶板管理不善,造成人为多采矸石的。

36、采煤工作面作业前不敲帮问顶的。

37、工作面端头支护及两巷挑棚不采用防倒措施的。

38、综采工作面操作阀限位装置不完好,未及时更换的。

39、综采工作面未规范使用净化水装置或乳化液(浓缩物)自动配比装置。

40、液压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时不及时使用柱鞋。

41、综采工作面2处以上支架顶梁高低错差超过侧护板高度的2/3。

42、皮带机运转时清理皮带机尾或从皮带机上捡拾杂物、大块煤矸等。

㈢、掘进专业

1、架棚间缺撑木的。

2、掘进迎头10米范围放炮前加固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3、耙矸机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合格未及时处理的。

4、耙矸机停用时未停电或停电后操作手柄未归零位的。

5、耙矸机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而开动扒矸机的。

6、使用吹眼器不佩戴风镜的。

7、接顶不实或所用接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8、不按措施配料或不先冲刷岩(煤)帮就喷浆的,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的,喷浆后不按规定进行养护的。

9、两帮锚杆滞后超过规定的。

10、回头轮不完好、不符合规定使用的。

11、开耙矸机作业、爆破时、喷浆时不开喷雾的。

12、绞车护绳板不完好的,上山临时性绞车未按规定打合格护身柱的。

13、锚杆(索)角度不合格、预紧力不符合规定、或喷浆作业前未对锚杆进行二次紧固的。

14、喷浆前不对电气设备、管线进行保护、遮盖的。

15、挂网搭茬不够或未按要求连接的。

16、未按要求安装使用钢筋梯子梁。

17、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

18、掘进工作面拨门、贯通未按措施规定执行的。

19、架棚巷道棚腿失脚或棚腿未见实底;用爆破方法带腿窝。

20、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

21、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

22、锚网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顶板岩性探查、使用顶板离层仪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填写记录的或没有记录牌板。

23、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就中止工作。

24、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

25、综掘机(耙渣机、凿岩台车、巷道修复机等)作业、检修或试运转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防爆铲车运行期间未拉警戒牌的、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行走或停留的。

26、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未将截割部落在底板的;巷道修复机、耙渣机、液压掘进钻车停机后未断电、未将耙斗(摆臂)落在底板的;防爆铲车停车后未将铲斗落地的、停在有坡度的巷道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7、综掘机前照明、后尾灯和急停按钮不完好作业,作业时不开喷雾的;防爆铲车、耙渣机前后照明灯不完好、作业时不开照明的;开动设备前,未发出警报的;液压掘进钻车及耙渣机侧后方未安设急停按钮的。

28、液压掘进钻车装药前未挂防片帮网、未使用摆臂做为临时支护的、液压掘进钻车启动前未发出声光警示信号的、液压掘进钻车打眼时人员站在摆臂下方及两侧的。

29、巷道修复机、凿岩台车、耙渣机开动时,人员上下车或驾驶室以外位置乘坐、站立人员的。

30、迈步式支架临时支护操作时,未按规定设置1名操作司机和 1名观察指挥者。

31、迈步式支架临时支护移架过程中将主、辅立柱同时收柱或不按规定步骤操作的或立柱初撑力不够的。

32、锚索预应力不合格的。

33、半煤岩(全岩)掘进头煤与矸石混装混运上系统的。

34、敲帮问顶作业时无监护人或不使用专用工具的。

35、锚杆、锚索无专用检测工具的。

36、施工台帐与现场情况不符合或内容虚假的。

37、作业前不进行敲帮问顶的。

38、临时支护使用不正规的(包括不同型号单体混用,单体数量不够、迎山角不合格、初撑力不够,未按措施使用大板护顶、穿柱鞋及采取防倒措施的)。

39、永久支护距迎壁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

40、使用单体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没有监测压力表的。

41、锚杆、锚索滞后不及时补打的。

㈣、机电专业

1、设备检修不到位、造成失检者。

2、无零星工程申请在停止运转的皮带和刮板机上行走或作业的。

3、导电体跨接两道轨道绝缘的责任者。

4、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测瓦斯的。

5、设备停用时未停电或停电后操作手柄未归零位的。

6、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7、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8、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戴防护用具。

9、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

10、变电工未穿绝缘胶靴、戴绝缘手套操作的。

11、设备转动部分未按规定加设防护装置的。

12、电气设备入井没有签发防爆合格证;

13、副井栅栏门没有打开之前通过栅栏门传递物件或把手臂穿过栅栏门;

14、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不按《规程》辅设;

15、局扇自动切换开关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或未安排专人看管的;

16、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拴牢的;

17、检查井筒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

18、乘罐人员在罐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罐外;

1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0、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21、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22、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或填写记录与事实不符;

23、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24、使用不合格绝缘工具测量带电设备者;

25、不按操作程序开启各类机电设备的。

㈤、运输专业

1、刮板机尾未打压车柱或地锚的。

2、用翻斗车、箱式矿车、平板车打运工字钢、轨道、管子等长料的。

3、绞车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

4、明知绞车爬绳仍使用绞车的。

5、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6、电机车无照明、无警铃、刹车失灵开车或违章超速行驶、违章抵车者。

7、电机车等各种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联接装置的。

8、在架线下带电检修电机车的,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9、在矿车运行或列车未停稳时摘挂钩的。

10、司机开车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11、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的。

12、司机离开电车时不将操作手把取下的,未扳紧车闸的。

13、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密封盖的。

14、架线巷道人工推车不经井下调度站同意进、出的,调度站人员未作详细记录的。

15、坡度超过7‰人力推车或平巷推车放飞车的。

16、推车顶撞风门的。

17、大巷前抵后拉及调车地点无链抵车的。

18、电机车司机开车遇拐弯或障碍物,不鸣笛、不减速的。

19、牵引大件车辆不用合格连接装置。

20、矿车掉道,用设备强拉硬拽的。

21、副井把钩工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检身和清点上下井人数的。

22、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件未采取特殊措施就从副井上下或在井下转运的。

23、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刹车器或紧链装置的。

24、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

25、电机(瓶)车超速开车的。

26、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

27、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

28、绞车压车柱、地锚不合格的,无合格生根绳的。

29、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红灯的。

30、上、下山用空钩头拖拉钢轨等,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内齿轮绞车和扒装机的。

31、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

32、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滚筒上积煤的;

33、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挡压皮带的。

34、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

35、将杂物(水泥、砖块、笆片、塘柴等)进入系统,影响煤质的。

36、顶替别人领用绞车钥匙的;伪造领用手续的;升井后未填写或未如实填写绞车使用汇报记录等违反《绞车管理规定》的。

37、绞车运行时在斜巷内休息、作业;车辆无措施在斜巷内悬钩的。

38、斜巷无专门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39、使用滑轮导向提绞时,用小滑轮、开口滑轮、滑轮直径≤22倍钢丝绳的直径、每班使用前未检查并记录的。

40、斜巷运输设备、设施、各项保护不灵敏、不可靠的。

41、倒拉绞车前方未按规定设护身柱。

42、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刮板机运输时,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

43、绞车未按规定安装的。

44、乘坐人车时,乘车人与押车工同排乘座、开车前未将车门防护链挂好、人身任何部位及携带的物件露出车外、人车在发出信号后、未停稳时抢上抢下、嬉闹的。

45、矿车停放在平巷阻车器外的责任者。

46、矿车不完好仍继续使用、挂钩、运行的。

47、斜巷运输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用小绞车向斜巷中裹车、掉道用绞车牵引拿道或脱钩处理、斜巷下车场、用绞车主绳带车的。

48、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试验并记录的。

49、用拉葫起吊重物,拉葫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50、电机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灯或不取下手把的;

51、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52、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53、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保险绳或斜巷运输时车皮未挂保险绳;

5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55、斜巷运输声、光信号不完好或不按信号操作的;

56、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

57、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58、电机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59、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60、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头盘绳的。

61、绞车使用后未上锁的;

62、绞车使用后未按规定盘绳;

63、两辆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64、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不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65、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

66、未经调度站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联接环的;

67、斜巷把钩时,把钩工不及时关闭保险档;

68、绞车运行前司机未对绞车及安全设施进行认真巡查或填写牌板和记录;

69、井下1.6米及以上绞车每班开车前保护未进行试验、试验不起作用或保护失效强行使用;

70、井下司机开车前未发信号开车的,发出停车信号及发现异常没有及时停车的;

71、造成井下各种车掉道的责任者;

72、大巷不按规定线路行走。

73、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

74、大巷推车未经调度站同意进入主要运输轨道;

75、副井上口把钩工对装车不符合规定允许下井;

76、过道岔时车未停稳,司机或押车工跳车扳道岔;

77、使用电机车向井底车场内抵车,无抵车信号;

78、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79、斜巷运输时钩头保险绳未挂好拖地的;

80、主轨道和副轨道交叉处,副轨道上不安装阻车器或缺失不完好的;

81、斜巷运输叉车装载物料未用钢丝绳捆扎或绳卡卡设不牢固的;

82、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车的;

8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84、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对讲机未做到既能打点又能通话的;

85、坐在轨道上休息或在巷帮休息时将肢体搭在轨道上的;

86、安全设施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责任者。

87、不按照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车的。

88、大巷行走与运行电机车相遇不按规定避让的。

89、车场、联巷未按规定使用阻车器的。

90、遇到联巷、道岔未瞭望机车运行情况未进行安全确认通行的;在抵车线路抢行的。

91、未经调度站同意在大巷机车运行路线内停留、作业的,大巷作业未按要求设置警戒的。

92、未经允许进入地面封闭网作业、行走的。

93、斜巷悬钩作业时使用的卡轨器松动、双十字掩车装置不正规或没有刹紧的。

94、无极绳绞车启动后,进入绳道内作业的;无极绳绞车开启后,主要联巷无专人看护的。

95、打开皮带机机头机尾护栏清理浮煤、矸,皮带机开启后,机头机尾护栏未关严的。

96、平巷卧底出货时,未使用木契掩车的。

97、无轨胶轮车空挡滑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㈥、通防专业

1、掘进工作面迎头风筒距离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瓦检员不按规定交接班的。

3、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瓦斯监测仪器的或携带的仪器、仪表损坏后仍然坚持使用的。

4、瓦检员不按时填写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和记录牌板的。

5、瓦检员填写牌板和巡回检查图表不一致的。

6、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

7、风门不联锁的责任者。

8、未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或切换试验不符合要求的。

9、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责任者。

10、瓦斯探头距离超过规定,挪移不及时的责任者。

11、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栅栏的,且警标不醒目的。

12、综采支架挪移,架间喷雾不能及时操作的。

13、掘进工作面放炮、拌料、喷浆时不开喷雾的,链板机、皮带机头正常运转时不开喷雾的。

14、井巷高冒区没有挂瓦斯管理牌板的。

15、扩散通风超距的。

16、风筒拐弯不使用弯头的。

17、井下打干眼、未进行煤层注水的。

18、采煤工作面收作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19、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瓦斯传感器的。

20、台账、报表、记录不按要求填写的。

21、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

22、防尘冲刷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的。

23、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的。

24、炸药运送工未使用专用包运送炸药

25、安装瓦斯抽采管路时,未及时清理管内杂物,导致管路堵塞。

26、拆除或更换瓦采抽放管路前,对计划保留的管路,未采取用挡板或闸阀隔开管路等保护措施的。

27、采用软管连接的瓦斯抽采软管因没有规范吊挂导致软管不畅的 。

28、施工单位在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摆放电气设备、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的主要责任者。

29、瓦检员、放炮员携带作业仪器不齐全、不完好者。

30、运行爆柴油机车未配备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31、抽采管路、放水器、矸石分离器不按期巡检的。

32、顺层孔未悬挂孔口牌或孔口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33、通防设施未悬挂管理牌板或未按周期巡检的。

34、封闭墙气体检查未做到至少两人同行的。

㈦、放炮管理

1、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的。

2、雷管脚线未扭结短路的,不悬空的。

3、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4、放炮线接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

5、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的。

6、炸药运送到工作面不及时入箱的。

7、放炮后不按规定时间等待,进入放炮区域工作的。

8、雷管未导通编号的。

9、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

10、剩余雷管不及时退库的。

11、非检修人员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的。

12、反向装药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13、爆破作业前、后不洒水降尘的。

14、不按规定联线的或不使用彩带放炮的。

15、随意掐断雷管脚线的。

16、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17、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的或者台账不及时签字的。

18、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的。

19、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区以内。

20、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

21、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

23、装好未放的炮未向下班交接清楚的。

24、爆破警戒距离与作业规程或措施不一致的、爆破前未对非爆破孔进行封堵的、火工品存放数量与现场不符的。

㈧、防治水专业

1、水文钻孔扫孔后,未带高压闸阀钻进。

2、钻孔透含水体前,未按措施要求安装反压和防喷装置。

3、使用活动式底盘固定钻机时,地锚丝松动。

4、钻机缺油时,向油箱内加入清水。

5、加接钻杆时,不检查钻杆丝扣质量,造成孔内事故。

6、钻探施工中,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孔口管松动、埋钻、烧钻、断钻、掉钻等钻孔事故。

7、使用双层道木稳固钻机时,未用钯钉牢固连接。

8、地面注浆时,造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浆液配比。

9、钻探注浆结束后,未对注浆泵和管路进行彻底清洗。

10、钻探原始记录缺页、缺填、不详细。

11、使用液压单体稳固钻机时,没有采取防倒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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