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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2-08-27 12:23:32来源:化工仪器网

今天,聚焦化工小新为大家分享来自化工仪器网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制药工业由原料药生产和药物制剂生产两部分组成,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部门,是一项治病、防病、保健、计划生育的社会福利事业。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制药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气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为合理规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响应“蓝天保卫战”,制定相关的政策标准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政策标准包括《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23—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等。其中,《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与浙江省现有的《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包括水和大气排放要求)、《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015-2016)(仅有大气排放要求)存在大气排放浓度限值交叉,且大气无组织管控要求宽于国家 GB 37823-2019 要求。

为此,为做好与国家《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的衔接,2019 年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对《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923-2015)、《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15-2016)两项地方标准开展修订工作。近日,《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修订完成,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7日。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适用于现有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另外,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防治与管理。

该项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1.调整了范围,增加了生物制药等其他类制药生产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2.修订了大气无组织管控要求;3.增加了厂区无组织管控要求;4.修订了部分术语和定义;5.调整了部分监测分析方法;6.修订了实施与监督要求。

规范中明确,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和监测与分析两个方面。其中,一般要求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并应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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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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