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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0-01 13:06:38来源:化工仪器网

今天,聚焦化工小新为大家分享来自化工仪器网的《《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臭氧(O₃)又称为超氧,是氧气(O₂)的同素异形体,在常温下,它是一种有特殊臭味的淡蓝色气体,主要分布在10~50km高度的平流层大气中,可用于净化空气,漂白饮用水,杀菌,处理工业废物和作为漂白剂。在夏季,由于工业和汽车废气的影响,尤其在大城市周围农林地区在地表臭氧会形成和聚集。地表臭氧对人体,尤其是对眼睛,呼吸道等有侵蚀和损害作用。地表臭氧也对农作物或森林有害。

为规范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核查工作,2017 年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发 布《关于开展 2017 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7]413 号),《国 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技术规定》标准列入 2017 年标准制订项 目,项目统一编号为 2017-2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标准编制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接到《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技术规 定》标准制修订任务后,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并召开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启动会。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现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请相关单位多提宝贵意见。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 规范、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 术规范、HJ 1099 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等文件的部分内容,规定了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方法和要求,适用于开展外部质量监督检查时对采用紫外光度法等的点式环境空气臭氧自动 监测进行质量评估。

文件指出,每次进行现场比对前,应采用高级别的臭氧传递标准对臭氧核查标准进行校准,保证臭氧核查标准的量值准确性。并且每次比对后,应将臭氧核查标准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查。连接好臭氧核查标准与高级别臭氧传递标准,不进行零点和跨度点调整,按照校准程序进行臭氧核查标准与高级别臭氧传递标准的多浓度点比对,应符合传递标准的指标要求。

此外,如果在现场比对结束后进行臭氧核查标准的实验室检查时,核查标准未能通过检查,则此次比对数据无效,应对臭氧核查标准进行检查调整,重新进行量值溯源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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