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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职人员出差吃住行费用标准「贵州省差旅费标准」

时间:2022-11-22 12:29:47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贵州公职人员出差吃住行费用标准「贵州省差旅费标准」,关于贵州公职人员出差吃住行费用标准「贵州省差旅费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出差期间用餐费用如何解决?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如何规定?

接待用餐费用有何标准?

发票、收款凭证怎样处理最规范?

……

11月25日,记者从贵州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工作,贵州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针对有关部门及各地在执行中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作了系统回答,共涉及7类问题。

关于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的问题

因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公务人员,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公务人员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除接待单位根据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结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当地接待管理有关规定,从有利于相关公务活动开展和务实节俭的实际出发,按照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审批制度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经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的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

结合党政机关公务接待中“对能够整合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合理整合;不得跨地区迎送;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住地;公务接待费支出和申报由牵头接待单位负责到底,不得一事多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同一公务接待事项、同批公务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当地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同城区域内,非经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规定和程序批准同意的特殊情况,当地接待单位不应重复安排一次工作餐。

关于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的有关问题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根据公务出差活动安排和自身实际情况,如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提前将自身就餐控制标准告知接待单位,控制标准一般应在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范围内。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目前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除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按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他省(市)均统一按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用餐费用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不得转嫁接待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

对出差人员提前告知的控制标准过高过低或其他特殊原因,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协助安排其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及时反馈出差人员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切实为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提供方便,按规定做好其他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

关于接待单位在单位内部食堂或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协助安排出差人员用餐,出差人员交纳用餐费标准的有关问题

接待单位在单位食堂协助安排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用餐的,该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用餐费用;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出差人员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出差人员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关于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的有关问题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协助提供工作地市内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根据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数量,按标准交纳费用,但最高不超过出差人员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总额(出差人数*80元/人/天);没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标准的50%(40元)交纳。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由接待单位按公务用车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保障用车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相关差旅交通费用。

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贵阳市区主要指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所辖区域,驻贵阳市区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贵阳市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由于贵安新区目前尚未明确行政区划,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到原花溪区划入贵安新区管理的区域执行公务活动的不得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到原平坝县、清镇市划入贵安新区管理的区域执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的有关问题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自行解决、主动交纳相关费用,并向收取费用的单位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同时接待单位或收取费用的单位应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并做好开具票据凭证等工作。出差人员取得的相应票据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既强化了出差人员个人责任,又有效解决了单位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税务发票是由具体实施经营性业务的主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领购,在发生经营性业务确认经营收入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税务发票的印制实行省(市、区)统一管理,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向出差人员开具统一规范的上述票据。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针对一些接待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难以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特别是一些基层接待单位开具不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的问题,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接待单位,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关于接待单位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以及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的有关问题

接待单位可出具的其他收款凭证,是指接待单位在确实无法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的情况下,记录反映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按规定交纳协助安排用餐和交通工具有关费用情况的书面证明和账务登记依据。其他收款凭证一般分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由接待单位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用餐收费、交通工具费用情况,并按照规定登记入账。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的伙食费、交通费,除应支付有关伙食、交通工具提供方的代收费,接待单位对出差人员收取的伙食费可用于抵顶单位招待费支出,收取的市内交通费可用于抵顶单位车辆运行支出。

接待单位应通过强化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规定开展公务接待相关工作,加强收取费用的收支管理,做好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有效避免发生“小金库”现象。

关于黔财行〔2019〕61号的适用范围,对中央、国家机关等上级部门及兄弟省区市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如何施行的问题

贵州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出台的黔财行〔2019〕61号,是对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同时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做出了更为具体明确、易于操作的新规定,在通知中已明确其适用范围为省直单位出差人员,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等上级部门及兄弟省区市出差人员到我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时,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相关省区市出台的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涉及其他公务接待事项的,应由接待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地公务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来源:贵州日报 丨编辑:冷兵丨审校:石婷丨签发: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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