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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停电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意外停电造成的损失谁负责」

时间:2022-11-24 16:35:25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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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判断供电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要讨论的问题其实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在民事法律上,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基于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中的损失赔偿,二是侵权责任法上侵权责任中的损失赔偿。


第一,违约责任中的损失赔偿。


从法律关系上看,本案中的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上意思自治原则,若供用电合同对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供电中断给用电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人和用电人在合同约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我国《电力法》第60条有明确规定,应属有效。考虑到供用电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该约定是否有效,还需考虑供电人是否存在通过该约定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用电人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电人主要权利的情形以及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我国地大物博,电力线路遍布城乡,电网设施受到外力及自然灾害破坏的概率极高,供电人利用供用电合同约定将因第三人导致供电中断给用电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予以免除,应认定为“合理”免除,且未加重用电人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人电人主要权利。本案中供电人对上述约定条款予以加粗,应当认定为供电人已尽到提示义务;至于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约定,供电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前提是用电人有说明的要求,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用电人在与供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时,通常不会提出说明的要求,如果用电人主张供电人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综上,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属合法有效,供电人按约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向第三人主张损失赔偿责任。


另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供电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三:(1)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对此《电力法》第59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42条都有类似的规定;(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中断供电但事先未通知用电人,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对此《电力法》第59条亦有类似规定;(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根据上述规定,因自然灾害、外力等原因断电,供电人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义务,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人是否做到及时抢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如《国家电网公司配网故障抢修管理规定》规定,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


第二,侵权责任中的损失赔偿。


我们在判断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供电中断给用电人造成财产损失,供电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考虑此种情形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还是一般侵权责任,因为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相同,特殊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存在过借为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要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我国《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条规定中的“高压”包含“高压电”。高压电致害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必须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失。但是,高压电致害责任中的损害是否也应当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笔者认为,高压电致害责任中损害应当仅限于“人身损害”,理由如下:一是高压电的运行之所以被称为高度危险作业,关键在于其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了高度危险;二是实践中,高压电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基本上都只是与人身损害有关,如果高压电只是侵害了财产权益,完全可基于供用电合同追究供电人的违约责任,或者依据《民法典》第1175条以及《电力法》的规定,追究加害人的过错侵权责任,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空间。因此,本案应属一般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中断供电,损害结果确实存在,两者间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中断供电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供电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且尽到了及时抢修的义务,因此不具备过错这一要件,不构成侵权。用电人应依据《民法典》第1175条以及《电力法》第60条的规定,追究加害人的过错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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