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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意见征求

时间:2022-09-26 13:49:14来源:化工仪器网

今天,聚焦化工小新为大家分享来自化工仪器网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意见征求》。

为加强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意见的业内人士于2020年5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反馈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据了解,到2025年,河北省拟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66项,增加垃圾焚烧处理能力52050吨/日。项目实施后,将排放大量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且相应一氧化碳、氯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量均会相应增加。针对垃圾焚烧行业,海南省、广东省东莞市等地陆续出台地标或管控措施,欧盟标准的部分指标也严于国标。但是河北省垃圾焚烧项目仍执行2014年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与该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减排压力不相适应。故亟需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为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工艺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该项新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在选址要求方面,规范指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各单元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入炉废物要求包括:1.满足 GB 18485 中要求的可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的废物;2.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除臭系统废活性炭,以及其他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该满足表1的要求:

在运行要求方面,标准明确:焚烧炉在启炉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850℃以上后开始投加垃圾,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处理量。在焚烧炉启炉期间,炉膛内焚烧温度应满足本标准表1要求,且每次启炉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的测定方法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后,关于实施与监督,标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好了,关于“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意见征求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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