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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消费者投诉「网购消费者权益案例」

时间:2022-11-26 12:17:33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西宁消费者投诉「网购消费者权益案例」,关于西宁消费者投诉「网购消费者权益案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和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891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8万元。督促627家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整改清退多收电费1.23亿元。同时围绕价格欺诈、虚假广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服务消费等领域和家装、建材、汽配等市场的专项执法活动,共立案查处违法经营案件418件。针对消费热点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14期。

案例一:多收电费不应该 依法退付百余万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物业公司在转供电环节代收代缴电费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自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该物业公司利用转供电主体地位,收取用户电费总额为4035732元,向供电公司支出电费总额为2792530.09(含公共设施用电及损耗),共计多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1243201.91元。

维权结果: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向用户退还多收价款124.32万元。

案件点评: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青市监函〔2020〕463号)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分摊)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明确总电量和分表电量的差额部分为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视为应分摊总电量,由所有用户按照分表电量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

针对转供电环节代收代缴电费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通过提醒告诫、自查整改、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627家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整改清退多收电费1.23亿元。立案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案件17起。

案例二:摆上真酒卖假酒 谋取暴利食恶果

案情简介:2021年2月5日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陈某举报称,城中区某超市销售的“五粮春”白酒怀疑是假酒,并提供所购买“五粮春”白酒一瓶,要求鉴定并主张赔偿。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消费者购买的“五粮春”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该超市所销售的“五粮春”白酒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立案调查。

维权结果:某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关的行政处罚。经营者给消费者陈某10倍赔偿并承担相关费用,合计赔偿4830元。

案件点评:本案中部分经营单位为了谋取利益最大化,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假冒和来历不明的商品,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应依法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主张10倍赔偿。

案例三:“熊孩子”私自买手机,老板退款1899元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5日消费者陈某给湟源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13岁小孩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湟源华为体验店购买价值1899元荣耀手机一部。消费者找经营者协商退款未果,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款。

维权结果:经湟源县消费者协会调查,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给经营者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

案件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否则无效。本案中的13岁小孩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购买手机形成的合同关系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交易无效。

案例四:质量问题非小事 饲料不能“掺”沙子

案情简介:大通县城关镇农民白某于2020年9月从马某经营的饲料铺购买“玉米芯”饲料,家中的奶牛食用饲料后随即生病,白某请有关部门对牛粪进行化验,结果显示牛粪中含有沙子,2021年1月21日白某向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镇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检查马某销售的饲料质量问题。

维权结果:经查,马某饲料铺的饲料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调解,马某赔偿消费者奶牛生病的医疗消费用1100元,退还饲料款2553元,白某对处理结果满意。饲料质量问题另案调查。

案件点评:本案中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销售掺杂使假的商品,使之消费者权益受损。

案例五:低标高卖贪小利,三倍处罚吃大亏

案情简介:2021年1月,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人员检查某超市时发现,某超市红圆椒在保鲜柜标示零售价:8.00元/500g;青圆椒在保鲜柜标示零售价:8.00元/500g,但消费者在进行结算时,超市将红圆椒以13元/500克、青圆椒以15元/500克的价格进行结算。

处理结果: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六:宣称“童颜”不靠谱 美容三月无效果

案情简介:2021年6月5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张女士在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在城西区某美容美体中心接受商家宣称的“童颜”美容服务,先后支付18万元。消费者接受几次美容服务后,没有达到宣称的美容效果,要求退还余款15万元未果。

维权结果:接诉后,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和解,给双方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法规,城西区某美容美体中心和张女士达成和解协议,经营者同意退款15万元给消费者,消费者非常满意处理结果。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某美容美体中心销售人员的推销说辞与实际效果不符,给消费者产生误导,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案例七:桶装水内有异物 消费者获赔1000元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日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购买的“某某山泉”桶装水中出现一个约25公分左右的塑料软管。每桶水售价15元,投诉人要求十倍赔偿。

维权结果: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某矿泉水厂的生产流程及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该水厂清洗容器不规范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水厂向消费者赔偿1000元。

案件点评: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案例八:茶叶治病不靠谱 虚假宣传受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3月9日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甘某举报称,多巴镇某茶庄在“快手”平台上推销具有对脑梗、脑淤血、高血压等疾病有治疗功效的茶叶,甘某在茶庄老板的建议下购买该茶叶食用,食用多次后病情加重,协商无果后举报至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维权结果:经查,该茶庄通过“快手”平台宣称销售的茶叶对静脉曲张、脑梗、脑淤血等疾病有治疗功效。茶庄给甘某赔偿7400元,对该茶庄的涉嫌虚假广告行为立案查处。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本案提醒消费者:食品、保健食品不可代替药物。

案例九:店堂告示不合法 慎用最终解释权

案情简介:2021年7月14日,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海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黄河路“某足疗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堂告示”提醒消费者“某某足疗馆,缔造尊贵细节服务品质……”在右下方标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处理结果:“某足疗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无权利用“最终解释权”减轻侵权责任,对“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规定中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可以说不!

案例十:变压器爆炸不能用 经营者狡辩想推责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2019年12月李女士在城北区朝阳机电市场某商铺花费了十六万元,购买了一台变压器,保修期为两年,但在2021年11月11日变压器爆炸。要求商铺协商解决,却被商铺老板以“此问题不在三包范围”为由推诿,李女士对此表示不满,投诉至该局。

维权结果: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销售商同意更换变压器,并负责安装,旧变压器商家回收返厂处理,消费者李女士承担安装费用。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本次调解给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万元。

案件点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本案中的变压器尚在保修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该履行三包责任。

来源:西宁市消费者协会、西宁市场监管

编辑:李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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