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电业局电费发票「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公告」

时间:2022-12-15 14:35:16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电业局电费发票「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公告」,关于电业局电费发票「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公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原文标题:税收每周要文 | 06.03-06.17重要法规辑要

税纪云平台每周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周重大税收政策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01 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2〕13号)

文件概要: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国务院从科技创新、就业创业的鼓励政策、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了该方案,其中:

一、总体要求:

1、空间布局:

实施范围为广州市南沙区全域,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的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作为先行启动区。

2、发展目标:

1) 到2025年,南沙粤港澳联合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2) 到2035年,南沙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更趋成熟。

二、税务相关政策:

1、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 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2) 对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程序制定优惠产业目录。

2、推动国际化高端人才集聚:

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文件概要: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03 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文件概要:

为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就上海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范围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

2、上海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接收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3、对于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若受票方暂未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其新增了《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发起功能。

4、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04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相关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

文件概要: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国家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内容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明确2022年第14号公告和2022年第21号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明确纳税人的行业归属若适用2022年第14号公告提及的相关划形标准规定,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明确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

2022年第21号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2022年6月7日起执行。


05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山东省、北京市、江苏省、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公告

文件概要:

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决定在浙江省、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江苏省、北京市、深圳市等地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执行时间:

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