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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出问题:B公司法律责任专利权专利侵权纠纷纠纷

时间:2022-08-08 12:02:52来源:网络整理

公司提出问题:

笔者曾代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本案事实为:佛山A公司拥有一项风扇外观设计专利(如下图),深圳B公司擅自制造、销售与该专利实质相同的风扇产品。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法院裁定B公司侵权成立并予以赔偿。此后,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到期,B公司继续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日前,A公司询问笔者是否有任何救济途径追究B公司的法律责任?本文旨在回答公司提出的问题。

1、同一个对象存在多个权限

根据以洛克的产权劳动理论为代表的自然权利理论和源于休谟并由边沁等人发扬光大的功利权利理论,知识产权不仅是源于创造性活动的自然权利,而且是国家赋予的合法权利。基于功利主义原则。权利人在同一对象上进行了创造性工作并产生了智力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独特装饰权、商业秘密权等多项权利可以在同一对象上同时存在。不同的维度为同一个物体提供保护。法律没有规定只能保护众多权利中的一种,不允许多重保护。这本质上是由于各种权利的内涵和功能不同。下面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为例进行演示。

如果产品想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它必须是新颖的,并且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由该局审查。审查后,将授予10年的保护期。其权利保护范围为: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与著作权取得,未经权利人许可,禁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同类产品。 .

从法律的角度看,产品设计专利权的作用是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赋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合法垄断权。启发和启发做出其他甚至更好的创新,最终促进社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造福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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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要想获得版权保护,必须是原创的,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后50年。其权利保护范围为:禁止他人擅自访问作品并将其著作权用于商业目的,二者具有实质相似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版权的作用是促进文化艺术的繁荣,鼓励百花齐放。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出个人艺术特点的,就应当给予维权,以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发展,造福全人类。

2、专利权和著作权多重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产品还有其他权利吗?笔者认为,如果产品设计效果图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应同时给予著作权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不影响著作权保护。原因如下:

如果应用艺术作品是原创的,并且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则它是一种应受版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试想,如果不授予著作权保护,在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内,他人可以在不同类别和不同类别的产品上免费使用实用艺术作品,从而获得利益。例如:A设计了一个人体雕塑作为灯座,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B觉得人形很漂亮,于是把人形做成香水瓶做生意。从专利法的角度来看,香水瓶和台灯不是同一种或相似的产品,A不能追究B的专利侵权责任。如果A无法获得版权,

持反对意见的人大多会认为,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旦被授权和公开,就会产生公众信任利益。权利期限届满后,权利人的垄断权相应终止,专利权成为公共财富,人人可免费使用;“架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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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认为,专利权的公告或无效公告,一方面向公众公布了专利权保护的时空范围,为专利权保护构筑了“主权版图”。成果让公众了解他人的创新,吸收他人的创新理念,激发公众的创新灵感,从而另辟蹊径或站在权利人的“肩膀”上继续深入创新,从而避免重复创新和社会资源浪费。这是公众信任利益的核心,其目的是促进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并不意味着它就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也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我们来看下面的反例,反例一:申请人为同一技术方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到期后该技术方案仍受发明专利权保护; 同一发明创造,在同一天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权利人在发明专利授予日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仍受发明专利权保护;反例3:基础专利是发明专利,基础专利的从属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到期后,此时发明专利仍然有效,如果他人使用实用新型专利,必然会侵犯发明专利。反例4:外观设计专利过期过期,但专利权人已将该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如果他人使用该外观设计,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等。

因此,公共信赖利益不能理解为无效专利的自由使用。专利无效不是免费的午餐,专利无效不等于免费抄袭。事实上,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别人开始抄袭该外观设计,只是从反面证明了该外观设计的艺术魅力。它是如此“令人着迷”,以至于在10年的时间里,它充满了之后,有人“爱”了它。这个艺术层面为版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端口,铺平了道路。

3、多重保护国外实践与发展

法国。法国确立了绝对双重保护原则,规定所有工艺品设计均享有著作权。1793 年法国颁布了版权法,1806 年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特别法。为了区分两者的保护范围,法官引入了“纯艺术性”的概念,以区分外观设计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保护的不同对象。然而,法官后来发现,几乎所有可以投入工业应用并受工业品外观设计特别法保护的外观设计都不缺乏纯粹的艺术方面[1]。经过近一百年的实践,1902年的法国著作权法规定,所有工业品外观设计均可享有著作权。双重保护原则由此确立。

英国 1911 年英国版权法规定,任何以工业方法大量生产的设计都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1949 年《注册外观设计法》将一些主要以文学或艺术为特征的产品排除在外观设计注册范围之外。1968 年的《设计版权法》为满足设计要求和版权授予条件的实用手工艺品提供了设计专利权和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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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形成了“可分离性和独立存在”理论。1954年的Mazer V.Stein案是美国区分外观设计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标志性案件[2]。Mazer 案确认,版权法只保护实用物品的艺术性,无论它是否已应用于工业。版权局相应修改了当时的登记规则,增加了确认实用产品的设计是否可以获得版权的标准。规则说:“如果一个物体的唯一内在功能是它的实用性,那么它虽然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具有吸引人的形状,但它不符合艺术品的条件。但是,如果一个实用物体的形状有一些雕刻,艺术人物的特征,同时这些特征可以作为艺术品分离出来,又可以作为艺术品独立存在,那么这些特征就可以被登记。”这就是著名的“可分离性和独立性”存在原则”[3]。随后,1976 年美国版权法第 101 条重申了这一原则。

世贸组织规则。根据 WTO 规则,WTO 成员国必须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这是最低要求,但成员国选择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法或著作权法(包括工业著作权法)来保护,或者同时给予适用的作品艺术具有专利法和版权法的双重保护,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

纵观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经历了从单一保护到多重保护的过程。多重保护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4、对可分离性和独立存在理论的异议

笔者认为,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应用艺术作品在版权上的功能性和艺术性应该是可分离的,艺术性可以独立于客体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当时的物件设计比较简单,创作空间有限。大的,对象的功能和艺术性是相互明确划分的。在后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和文化的飞速发展,物品的功能性和艺术性日益融合。艺术的功能化和功能的艺术化已成为设计趋势。物体的艺术性越来越难以在概念上和物理上与物体的功能区分开来。并且独立,比如上面提到的人体造型灯座的案例,设计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具有很高的审美价值。如果按照美国的“可分离性和独立存在”理论,人体造型设计因其艺术性和功能性不可分割而不受版权保护,那么其他人只要不侵犯相关设计,就可以自由使用该设计。专利。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热情,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人体造型设计因其艺术性和功能性不可分割,不受版权保护,其他人只要不侵犯相关设计专利,即可自由使用。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热情,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人体造型设计因其艺术性和功能性不可分割,不受版权保护,其他人只要不侵犯相关设计专利,即可自由使用。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热情,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

笔者认为,应从版权授权条件的由来出发,决定是否保护具有原创性和创作空间的设计。原则上,无论作品的功能性和艺术性是否可分离,只要作品具有原创性,并且符合智力作品的其他要求,都可以产生著作权;其次,如果作品的功能受限于作品的唯一艺术形式,或者受限于数量有限的艺术形式。也就是说,如果作品的艺术创作空间很小,他人为了使用作品的功能,必然会使用上述艺术,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相反,如果作品的功能性可以通过更多的艺术形式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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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公司提问-图为公开的各种风扇产品

从上图中各个公共渠道展示的风扇产品可以看出,风扇的形状和结构是多种多样的,也就是外观的设计空间比较大。为了满足风扇的吹气功能,可以使用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假设佛山A公司的扇子产品(左图)因其流线型外观是原创的,可以获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如前所述,风机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无论侵权嫌疑人是否将A公司的风机作品用于风机产品或其他类型产品,均不影响A公司对侵权嫌疑人的版权保护。优越的。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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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结

在知识产权领域,一个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一项权利的终止自然不会同时导致其他权利的丧失。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在同一客体上存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不影响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参考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定逐条解说》,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99.

[2]:【澳大利亚】彭道顿、李学清,谢琳译,普通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129页。

[3]:李明德,《美国对外观设计及相关权利的保护》,载于知识产权研究专利权与著作权取得,卷。4,方正出版社,1997,第 98-99 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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