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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中违法添加物的检验与判定(上)

时间:2022-09-17 15:58:18来源:化工仪器网

今天,聚焦化工小新为大家分享来自化工仪器网的《食品中违法添加物的检验与判定(上)》。

2019年7月11日-12日,围绕“交流、促进、安全、健康、营养”为主题开展的“第八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与质量控制论坛(简称CFAS2019)”在南京曙光大酒店隆重召开。

大会共安排了十个专题的分论坛,供大家交流、学习。在7月12日下午的违法添加物检测技术专题中,来自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刘俊会研究员带来了题为《食品中违法添加物检验与判定》的报告。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大计,我国对于食品中的违法添加物有着严格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此外,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对于食品违法添加物的管理,我国也出席了相应的政策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

关于食品中违法添加物管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起草说明2012: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经验,食品污染物指食品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本身含有或带入的物质,不包括违法添加的物质,通常不将违法添加物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

此外,卫生部还研究公布了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及其检测方法,公布六批“黑名单”涉及非法食品添加物64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22种。

违法添加物“黑名单”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染料类:苏丹红、王金黄、碱性橙Ⅱ、玫瑰红β(罗丹明β,天然存在)、碱性嫩黄、酸性橙Ⅱ、碱性黄、孔雀石绿及结晶紫、美术绿;富含氮化合物类:蛋白精、三聚氰胺等;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化工产品:火碱、硫磺、矿物油、明胶、酒精、乙酸、镁盐、甲醛、硫酸铜、吊白块、硼砂、硫氰酸盐、硫化钠、荧光增白物质、溴酸盐、富马酸二甲酯、乌洛托品、磷化物、硅酸钠、过氧化苯酰、滑石粉等;杀虫剂:有机磷农药(敌敌畏、敌百虫);抗菌药物:环丙沙星、四环素、磺胺、硝基呋喃、阿莫西林、氯霉素;废弃油脂(地沟油)皮革水解物、毛发水;罂粟级罂粟壳等等。

对于食品检验,我国也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中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还有第八十六条中有所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关于违法添加物检验方法,刘俊会指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1、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不适用于违法添加物;2、原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及其检测方法;3、市场监管总局、原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公告;4、其他方法还有国家标准、SN标准、地方标准等。

而判定一种物质是否需要列入“黑名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因素:1、不属于以下范围的物质: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物质、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2、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即该物质是否真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是否能够对人体造成较大的健康风险;3、是否属于经济利益驱动的非法添加。即违法使用后是否获利;4、违法添加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即违法使用后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要影响。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也是国家高度重视的工作,在报告的前半段刘俊会研究员为大家整理了我国食品违法添加物的管理规定、违法添加物“黑名单”以及食品检验方法的政策标准,下篇将会为大家整理下常见的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测定标准。

好了,关于“食品”食品中违法添加物的检验与判定(上)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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