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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分配和交易机制(上)

时间:2022-09-04 17:03:03来源:网络整理

“双碳”目标的提出和推进,给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碳交易机制是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手段。它可以高效、低成本地控制碳排放。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减排责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本文将从碳排放权的概念、法律属性、市场地位、运行机制等方面介绍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分配与交易机制。

01 碳排放权的概念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以及购买电力的使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热量。温室气体排放”。

广义上的碳排放权包括“碳配额”和“碳信用”两种机制。我国现行监管制度明确将“碳排放权”定义为“在规定期限内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2属于“碳配额”机制; 《温室气体减排自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Certified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CCER)”(稍后详述)是一种“碳信用”机制。

1单位碳排放配额代表持有一个关键排放单位的权利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允许向大气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

02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关于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行政监管权和财产权的争议。 3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资源权利,属于市场交易主体享有的财产权或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属于自然用益物权的广义范畴。资源。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发生碳排放权纠纷,“除遵循法律适用的正常规则外,还必须落实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确定是否可以参照商品的使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作出适当判断的权利的一般规定。” 4

03 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

目前我国地方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并存,地方市场将逐步纳入全国市场。

(一)本地市场

2011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湖北等7个省市列为碳排放量。深圳。在试点地区,2016年启动了福建碳市场。目前,地方碳排放权市场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个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发放配额约14亿吨。

(二)全国市场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将于2021年7月16日开放。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个合规周期圆满结束。

由于电力行业的碳排放强度远高于其他行业,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首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个,约占全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45%。百万吨二氧化碳。 5、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航空等高排放行业按照成熟的原则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首个履约周期114个交易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交易量1.79亿吨,累计交易量为76.61亿元。演出量方面,演出完成率为99.5%。 6 据了解,超过半数的重点排放单位参与了市场交易。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信息,陕西省已顺利完成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63家发电企业的首个履约周期,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 @1.72 亿吨。其中,38家企业碳排放配额过剩,25家企业存在缺口。 2019-2020年全省应完成碳排放配额34178万吨,实际完成34096万吨。履约率为99.76%,比全国0.高26个百分点。国民阵线。

04 全国碳市场“双城模式”

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登记结算中心和交易中心采用“双城模式”。在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正式成立前,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系统的开户、运维等具体工作,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开户、运维等具体工作。

05 全国碳市场制度框架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的主要监管法律制度是“一规一法三细则”,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修订稿)》(正式颁布后)并实施后,将成为国家碳交易市场法律框架的主体)、《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和《碳排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此外,交易主体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公告。

国家碳排放权市场制度框架

06全国碳市场运行机制

(一)交易原理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原则是政府将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碳排放管理,并按规定向企业分配年度碳排放配额。如果企业控制排放做得好,分配的碳配额有剩余,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如果配额不够,他们需要在交易市场上购买额外的碳配额。 7

(二)交易主体

符合国家相关交易规则的重点排放单位和机构及个人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三)主要排放单位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应属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的行业(目前仅发电行业),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达到2.6万吨碳二氧化碳当量。

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企业因停业、停业等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因此不再排放温室气体,将从重点排放企业名录中删除。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四)初始赋值

目前,全国碳市场的初始分配主要是免费分配。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等因素,制定了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和分配方案。 ,协调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总量配额确定和分配方案,将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五)交易机制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下达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其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缴费金额)在规定期限内清偿上年度碳排放配额应大于或等于实际排放量)。缴费完成后,余额可结转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使用或出售;如无法全额支付,可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配额完成支付。

(六)自愿取消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取消其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将在全国碳排放配额总量中等量扣除,不再分配、登记、交易。相关注销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8

(七)国家认证自愿减排量 (CCER)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量化验证,以及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在登记处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9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等5项事项实施备案管理。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 (CCER)”。自2017年3月起,国家发改委暂停CCER的发放和立项,已发放的CCER仍可交易使用。

目前,CCER 可以在 8 个地方碳市场和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进行交易。目前,全国碳市场只能交易碳排放配额,不能直接交易CCER;但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可将其持有的CCER抵免支付碳排放配额,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偿碳排放配额的5%。

1.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网站《上海市发改委副主任周强:发挥节能减排管理机制和碳交易体系的双重作用》,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3.杨本彦,方坤,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研究,环境保护,2021-16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纂的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第607页- 609

5.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圆满结束》,

6.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圆满结束》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7. Ernst & Young 碳中和研究组,“在一本书中理解碳中和”,机械工业出版社,p。 146.

8.《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9.《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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