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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招投标「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招投标」

时间:2023-02-12 08:21:23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招投标「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招投标」,关于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招投标「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招投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投招标是日常法人主体面向社会公众选聘合同或事务向对方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本篇文章对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汇总,就何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招标进行简单阐述与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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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体系如下

一、关于明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四)《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二、法律分析

(一)归纳法律法规明确的需要招标的情形

(二)必须招标的具体标准

(三)未依法招标的法律后果


详述如下



一、关于明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条目及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2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2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3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4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5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2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法律分析

(一)归纳法律法规明确的需要招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之规定,归纳法律法规明确需要招标的情形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2条,不属于上述第1、2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但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具体标准

1、具体标准: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上述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之理解:

(1)对于本法律意见第二部分之(一)“归纳法律法规明确的需要招标的情形”明确的三种情形,数额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标准的,属于必须招标的情形,应当进行招标。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基于上述规定,凡是在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采购的事项,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第1款规定标准的,相关采购事项均应进行招标;为避免规避招标情形发生,建议贵司严格按照以上条款规定,对达到标准的项目进行招标。

(3)对于“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计算方式,根据政府部门的官方回复意见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第1款第1项到第3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任何几项合并,合同估算价合计的标准均依照最低标准进行比照,如达到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则必须招标。

(三)未依法招标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9条之规定,未依法招标的法律情形及后果如下:

1、未依法招标的情形: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其他违法情形。

2、未依法招标的法律后果: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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