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北京市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2 16:02:08来源:网络整理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全市地热资源管理,科学技术开发,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法》,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工业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

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其中,热水型地热是

指温度在25°C(含25°C)以上的基岩水和自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日常工作

市地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探开发,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重视

效益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合理配置资源的前提下北京地热资源,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

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委组织实施

北京地热资源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制定实施。

第七条勘探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地热开采

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地热资源的温度、利用和开采量计算。

第八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颁发

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热水地热资源的开采必须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开采通知书为依据

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持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该部门处理采矿许可证。

未取得勘查证、采矿证,或者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按市地质矿山管理

生产管理部门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封存。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北京地热资源,开发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提交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无

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根据温差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

北京地热资源

提高地热利用率的技术。

第十一条从事地热勘查设计和地热井建设的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资质证书,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热井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热井建设完成后,开发单位

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制开采。

每年年初,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

标记。开发单位必须在批准的规划目标范围内开发地热资源,禁止超出规划目标进行破坏性开发

开采地热资源。

开发热水地热资源,必须按照开发限额,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料

因材料、利用规模等因素,向开发单位提供采矿计划指标信息。

开发单位必须报告每月的地热资源开采量,

水温、水位等信息。

北京地热资源

第十三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仪表。如果用于收获和灌溉,应单独安装

两套用于采矿和灌溉的仪表。电表出现故障时,开发商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在无法测算期间,可以根据每天的开采时间和泵的额定流量来计算开采量,但不能使用时间

超过 1 个月。

第十四条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培养技术技能

技术文件。地热井由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废弃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热井的维护,

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报废后的地热能,不得擅自开发利用。

用作地热领域的动态监测井;不能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的,开发单位要进行全面检查

堵住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批准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为废弃地热采暖创造条件

人工补水。如按规定对地热采暖废水进行人工回灌,可相应降低回灌量的温度

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转移地热资源勘查确有必要

北京地热资源

任何权利和采矿权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

监督。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废水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加热后排放

温度不宜高于30℃。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探、开采地热资源

开发利用废弃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证、采矿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逾期不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限期缴纳。

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收取2‰的滞纳金;逾期不缴款的,将吊销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地热资源

(四)没有节能节水设施或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超过批准的采矿计划

设定目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地热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

刑事责任。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限期责令

更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止停牌

取消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

对合法收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探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第20条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调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12日市人民

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猜您喜欢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