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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2-09-15 12:23:47来源:化工仪器网

今天,聚焦化工小新为大家分享来自化工仪器网的《《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储油库是用来接收、存储和发放原油或石油产品的场所,它是协调原油生产、加工、成品油供应及运输的纽带,是国家石油储备和供应的基地,对于保障国防和促进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油品储存和运输主要的蒸发损失环节有装载操作、运输操作和压舱操作。装载损失是铁路罐车、油罐汽车和油船作业中蒸发排放主要的来源,装载时油品进入油罐,罐内的烃蒸汽被置换排入大气环境中。另外,油品储存所使用的内浮顶罐、外浮顶罐、卧式储罐或压力罐的呼吸损失也是储油库油气排放的主要来源, 运输损失与之相似。

当前,油品储存是储油库VOCs排放重要环节之一。因此,规范储油库油品储存方式及浮顶罐、压力罐和卧式储罐等的控制要求,及时进行维护与记录,减少储油库油品储存泄漏及排放,提高储油库各个环节 VOCs 排放控制水平迫在眉睫。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组织制修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该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有关单位,请有关单位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7月15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该项新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储油库企业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生产企业内储油库的油气排放管理。

其中,在控制要求方面,包括收油控制要求、储存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发油控制要求这几个方面。收油控制要求包括:1.采用自流卸油方式的,储油库收油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2.采用油罐汽车向卧式储罐卸油的, 应将卧式储罐内置换出的油气密闭回收到油罐汽车。3.采用泵送卸油方式的,从泵站扫仓罐中分离出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进行回收处理。

关于油品储存方式,标准规定:储存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以及真实蒸气压<76.6 kPa的石脑油应采用内浮顶罐或外浮顶罐,储存油品容积 ≤ 100m3时,可采用卧式储罐。此外,储存真实蒸气压 ≥ 76.6 kPa石脑油的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发油控制要求的一般规定为:1.储油库应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进行回收处理。2.油气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4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筒管口应设阻火器。3.储油库应采用防溢流和静电接地系统。

在排放限值方面,标准规定泄漏排放限值应采用光离子化检测仪检测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排放限值为500μmol/mol。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不应有可见油气泄漏。油罐车底部发油结束并断开快速接头时,铁路罐车顶部发油结束并断开装卸鹤管时,油船发油结束并断开装卸鹤管法兰时,油品滴洒量均不应超过10mL。

关于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要求,一般要求包括:1.在发油时段采用光离子化检测仪对每个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 HJ 733 的规定执行。在向油船实际发油量达到预计发油量的50%之后,对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进行检测。2.在发油时段采用红外摄像方式对每个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进行检测。3.采用光离子化检测仪对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 HJ 733的规定执行。4.采用光离子化检测仪对内浮顶罐通气孔油气浓度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 HJ 733 的规定执行。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与现有标准相比,该项新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调整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储油库,删除了炼油厂;2.增加储油库油气在线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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