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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时间:2022-11-28 09:53:23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接续DB42/T727-2011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化、核查、报告和改进的实施指南(试行)一

8、GHG清单的设计与编制

8.1 组织边界和运行边界的确定

8.1.1 确定边界目的

获得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现况的基本信息;作为组织确定GHG清单编制边界以及整体规划的依据,由组织边界和运行边界共同组成清单的计算边界

8.1.2 组织边界的确定

组织应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对设施层次GHG排放和清除进行汇总:

a) 基于控制权[ 对组织能从财务或运行方面予以控制的设施的所有定量 GHG 排放和( 或)清除进行计算] 的汇总方法:

财务控制权:如果一个组织可以对一项业务做出财务和运营政策方面的指示以从其活动中 获取经济利益,前者即对后者享有财务上的控制权。

运行控制权:如果一个组织享有提出和执行一项业务的运营政策的完全权利,这个组织便 对这项业务享有运营控制权。

b) 基于股权比例的汇总方法:

对各个设施的GHG排放和( 或)清除按组织所有权的份额进行计算。

注: 当有关 GHG 方案或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具体规定时,组织可以采用不同于上述思路的汇总方法学。 ISO14064-1:2006附录A对两种汇总方式提供了指导。

8.1.3 运行边界的确定

组织运行边界确定的范围如下:

a) 直接排放(范围1/Scope1) ;

b) 能源间接排放(范围2/ Scope2) ;

c) 其他间接排放(范围3/ Scope3)。

例1:直接排放— 自有锅炉、车辆和生产设备产生的GHG排放;

例2:能源间接排放—外购电力和蒸汽等产生的GHG排放;

例3:其他间接排放—员工差旅、委外零部件加工、委外废物运输等产生的GHG排放。

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汇应分别按以上范围进行分类,并计算范围1、范围2和范围3的GHG排放和清除。温室气体种类及运行边界范围参见图1。

注: 燃烧生物质带来的CO2直接排放不计入范围1内,应单独报告。

图 1 温室气体种类及运行边界范围

8.2 基准年的确定

8.2.1 基准年的选择与建立

8.2.1.1 选择原则与分类

为体现温室气体减排方案的绩效和组织的管理业绩,组织应选择和报告有可供核验的排放数据的基 准年,并具体说明选择这一特定年份的理由。

基准年分为固定基准年和滚动式基准年。

8.2.1.2 固定基准年

组织可选择连续年份的平均排放量或某一年作为基准年,若无法取得过去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清除量充分的信息,组织也可选首次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的年份或温室气体方案规定的年份为基准年。

8.2.1.3 滚动式基准年

如组织持续通过收购、扩产、扩容等实现产品或服务的增长,则基准年将每隔一定时间向前滚动,通常取上一年为基准年。

8.2.2 重新计算基准年排放量

8.2.2.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组织应制定、应用基准年GHG清单重新计算程序并形成文件:

组织发生了对基准年排放量有重要影响的结构性变化,即产生排放的活动或业务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相关案例参见附录 B.1;

合并、收购和资产剥离 。相关案例参见附录 B.2;

产生排放的活动的外包和内包;

计算方法发生变化, 或者排放系数或活动数据准确性得到提高,对基准年排放数据产生了重要 影响;

发生重大错误或多个累积错误,产生重要的总体影响

注: 如果组织收购(或内包)或剥离( 外包)在基准年不存在的业务,则不重新计算基准年的排放量,相关案例参

见附录B.3;不报告范围3的情况下,在范围1和范围3之间转移大量排放的外包/内包,基准年要重新计算;若单 独跟踪不同范围在不同时间内的排放量,并且每个范围有单独的基准年,应重新计算外包或内包的基准年排放 量;组织有机增长或缩减不引起基准年排放量和历史数据的重新计算。

8.2.2.2 当基准年发生变更时,组织应对改变做出解释,同时提供基准年清单和报告。

8.3 排放源的鉴别

清单中应按不同排放源种类进行鉴别和归类,排放源的种类通常包括:

a)能源类排放源(E):制造电力、热、蒸汽或其它化石燃料制造能源产生的GHG排放;

注: 这类排放源通常指边界内静止的、内部的设备燃料燃烧,如 :锅炉 、熔炉、涡轮、加热器、焚烧炉、引擎、燃烧塔等。

b) 生产过程排放源(P):生产过程中由于生物、物理或化学过程造成GHG排放;

注: 这类排放源通常指边界内生产过程中物理或化学工艺产生的排放,如:炼钢、水泥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 化碳,石化、合成氨工艺催化、裂解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炼铝过程产生的全氟化碳排放等。

c)运输过程排放源(T):包括拥有控制权下的原料、产品、垃圾与员工交通等运输过程产生的GHG 排放;

注: 这类排放源通常指边界内移动设施或运输工具燃烧,如:汽车 、卡车、 巴士、火车、飞机、轮船、厂内铲车和移动转运车等。

d) 逸散排放源(F):有意及无意的排放, 如从设备的接合处、密封处、加料等造成的泄漏或从煤堆、 废水处理厂、矿井、冷却塔、瓦斯加工设备排放的GHG。

注1: 逸散排放源通常也称为无组织排放源,指确定边界内密封设备的接缝、密封件、包装和衬垫等发生的有意或无意泄露;还包括煤堆、废水处理、矿坑、冷却塔、空调和消防设施的无组织排放和逸散等。

注2: R22属于HCFC类排放物,本不属于ISO14064-1中需要核查的范围,但是由于目前R22使用量大且较普遍,所以本着对环境负责的态度,建议组织将其进行核算; 范围3的排放不做要求,企业可依实际需要和具 体情况选择是否对其进行量化。

8.4 活动水平数据收集

8.4.1 收集方式

8.4.1.1 集中式

各组织的部门收集数据,并向组织直接报告活动水平数据,由组织的GHG推行小组汇总后,按照选 取的量化方法学计算排放总量。

8.4.1.2 分散式

各组织的部门收集本部门的活动水平数据,并按照选取的量化方法学计算出本部门的排放量,将这些数据向组织的GHG推行小组报告,由组织的GHG推行小组进行计算汇总。

8.4.2 常见活动水平获取方式

各组织可根据各自管理情况自行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活动水平数据的收集,并将收集的所有 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常见排放源的活动水平获取方式可参照(但不限于)表3的内容。

表3 活动水平获取方式

排放源

活动水平数据

获取方式



计算期内煤的使用量

1.连续测量记录

2.供货单

3.发票与台帐


汽油/柴油


计算期内汽油/柴油的使用量

1.加油卡记录

2.发票或结算单

3.企业内部的记录

天然气

计算期内天然气的使用量

1.连续测量记录

2.发票或结算单


单体空调/冰箱


出厂时制冷剂的填充量

1.铭牌

2.说明书

3.企业提供的证明

中央空调

计算期内制冷剂的逸散量

填充记录


固定式冲喷灭火系统

计算期内的使用量

使用记录

初始填充量

铭牌


小型灭火器 ( <5kg)

计算期内的使用量

使用、 填充记录

大型灭火器

计算期内的使用量

使用、 填充记录

化粪池

计算期内可降解的生活废水的 BOD 总量

出勤记录,BOD 总量( kg)=人数*45g/ 人天*24 小时制工作天数*0.001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计算期内工业废水厌氧处理环节可降解的 COD 总量

厌氧处理前后实测的 COD 值

变压器中使用的 SF6

出厂时 SF6 的填充量

铭牌,说明书

计算期内 SF6 的逸散量

企业的填充发票或表单

电力

计算期内电力的使用量

1.连续测量记录

2.发票或结算单

蒸汽

计算期内蒸汽的使用量

1.连续测量记录

2.发票或结算单

民航飞机

计算期内人员航空飞行总里程

飞机里程

企业内部的记录

客运火车

计算期内人员火车行驶总里程

1.火车里程

2.企业内部的记录

表 3 活动水平获取方式(续)

8.4.3 活动水平数据的计算和汇总

根据表3将收集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整理和计算,并可参照表4的形式进行汇总。

例如: 根据汽油加油卡记录、发票或结算单等对核查覆盖时间内的汽油使用量进行累加和计算。

活动水平记录方式包括记录软件、采购单据或其他可作证据的文件记录,若为自行推估必须有推估的依据和方式,包括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及详细的计算过程,并提供计算过程中所参考的文献资料。

活动水平依据测量设备、测量时间和频次的不同分为三级:

a)自动连续测量;

b)定期量测;

c)自行推估。

仪器校准等级依据活动水平监测仪器校准频率、校准方法和记录频率分三级:

a)依规定执行校准工作,且校准结果在容许误差范围内;

b)依规定执行校准工作,但校准结果超出容许误差范围,并调整设备至正常误差范围内;无法执行校准,但数据来源可供查证;

c)未依规定执行校准,或无法校准。

活动水平等级和仪器校准等级见表5。

8.5 排放因子的选取

排放因子按表5的规定,等级由高向低进行选取。

如组织不能获取等级较高的排放因子,可参考《2006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国能源 统计年鉴》、《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和《2010 Guidelines to Defra / DECC's GHG Conversion Factors for Company Reporting》等,选择与活动水平数据相一致的排放因子,并按上限选取原则。

各排放源的每种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应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整理, 并提供数据来源。

8.6 GHG 排放量的计算

通过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计算出每种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利用全球增温潜势(GWP)(参 见附录A)将每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转化成CO2当量,以吨CO2 e表示。主要计算内容如下:

a) 各排放源每种GHG排放量及总量;

b) 各排放源按照运行边界(范围1、2、3)统计的排放量及各范围占总量的比例;

c) 每种GHG排放总量。

注: GWP值可参见ISO 14064-1:2006附录C或http://www.ipcc.ch/publications_and_data/ar4/wg1/en/ch2s2-10-2.html。 上述计算内容应按表格的形式汇总与统计。

8.7 数据品质评估

应对所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数据品质或数据可靠性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活动水平等级、排放因子等级和仪器校准等级,根据表5对评估内容进行打分,并计算各排放源的平均积分。

利用不同排放源排放量所占比重以与各排放源的平均积分的乘积,得出各排放源的加权平均积分最后算出加权平均积分总计,判定其等级,定性地了解组织GHG数据的品质。

加权平均积分和加权平均积分总计的划分等级参见表6。

如果组织有其他评价数据品质的方法,只要能提供参考来源,均可被采纳。

注: 组织进行数据品质评价时还可参考Guide to the Expression of Uncertainty in Measurement(GUM).BIPM,IEC, IFCC,ISO,IUPAC,IUPAP, OIML,1993(corrected and reprinted in 1995)所提供的原则和方法,


表6 数据品质划分等级

数据等级 ( DL)

平均积分数值范围

第一级

≥5.0

第二级

4.0≤DL< 5.0

第三级

3.0≤DL< 4.0

第四级

2.0≤DL< 3.0

第五级

DL<2.0

注: 将数据品质区分成五级, 级数越小表示其数据质量越佳,组织可采取方法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8.8 源和汇的排除说明

根据ISO 14064-1:2006( 4.3.1)的规定,对 GHG 排放或清除作用不明显,或对其量化在技术上不可行,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显的直接或间接的 GHG 源或汇可排除。对于在量化中所排除的具体GHG 源或汇,组织应说明排除的理由。排放源排除说明案例参见表7。

表7 GHG 源和汇的排除说明(案例)

温室气体源/汇

员工差旅

厂区垃圾外运

注塑件外委加工

某森林碳汇

温室气体种类

CO2 、 CH4 、N2O

CO2 、CH4 、N2O

CO2 、CH4 、N2O

CO2



排除的理由

员 工差 旅闲 散且 无登记记录, 所以 难 以 将 产 生 的 CO2 量化。

废弃物处理厂商不仅运输本 公司的废弃物, 所以难以估算 本公司废弃物的运输油耗及 相应的 CO2 排放量。

注塑件委外加工,由 于供应商不光给本公 司供货,所以无法量 化。



清除作用不明显, 且暂 无相关排放因子。

8.9 与 GHG 减排有关的直接行动

如果组织有直接行动,则在清单中应对直接行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可行还应对直接行动产生的减排量进行量化,并说明采取直接行动前后单位耗能量、排放强度( 密度) 及采取直接行动后产生的减排量,直接行动可参照ISO 14064-1:2006中5.2.1条款的方式来实现。

8.10 GHG 减排或清除增加项目

如果组织在自愿碳减排行动中购入了GHG项目产生的GHG减排或清除( 森林碳汇、碳的捕获及封存等)的量,则在清单中应将这些减排或清除的量单独列出,并提供参与GHG项目的相关证明。

9、GHG报告的编制及其使用

9.1 报告的编制

9.1.1 在盘查、量化、收集和编制了GHG 清单的基础之上,结合核查年份的排放情况和组织的管理情况编制 GHG 报告。GHG 报告应符合ISO 14064-1:2006 中提到的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和准 确性原则。报告要按照 ISO 14064-1:2006 中的第 7 章关于GHG 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写,报告的框架可参见附录 C,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明确说明出版日期和版本号;

b)进行组织边界描述时附上组织架构图和组织平面图;

c)参加GHG量化和报告工作的人员架构图及各自的工作职责;

d)非基准年报告应对基准年和历史基准年进行GHG量化情况的描述;

e)对运行边界进行描述;

f) 如排放因子是通过计算得来的,应描述排放因子的计算过程,并提供参考资料或证明;

g)组织应对工艺流程做简要介绍,尤其是有GHG排放的工艺过程,要描述GHG产生途径,并附工艺 流程图;

h) 应对GHG的GWP值的来源和参考文献进行说明;

i) 说明是否经过内部审核。若已经通过内审,描述内审的时间、内审参与人员、内审的内容、内审的结果和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若未进行内审,请说明,并确定内审时间;

j) 应描述组织是否经过外部核查。若已经现场核查,描述核查时间、核查方及核查保证等级;若未经核查,描述预计外部核查时间、核查方和预定保证等级。

9.1.2 公开的 GHG 报告还可以包括以下选报信息或附加信息:

a)能够取得可靠数据的范围3的排放情况;

b)出售或转移给其他组织或最终用户的自产电力、热力或蒸汽所产生的排放量;

c)《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的温室气体( 如氟氯碳化物和其他氮氧化物等)的排放量;

d) 概述本组织针对GHG管理或减排拟制定的计划和组织发展策略。

9.2 报告的发布和管理

组织应安排相关部门进行GHG报告的编制,并向管理者代表汇报,由管理层审核和最高管理者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发布。组织应定期编制GHG报告,以满足自身持续改进或第三方跟踪监督核查的要求,GHG 报告的最终版本要妥善保存归档,并注意对相关信息的保密。

9.3 报告的使用

组织应编制具有透明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的GHG报告,并根据报告的预期用途和目标用户 的要求确定报告中应表达的具体信息和内容,为了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可通过第三方核查对报告进行客观的评价。

自愿性的或强制性的国际、国家或以下层次的制度或内部减排管理计划可能对报告的要求有所不同,区分公开报告和全面的温室气体报告是必要的,前者适宜于在公众媒介下公布,以体现组织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但对于后者除了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完整的信息外,涉及组织经营秘密的敏感数据不必公开。

10、GHG管理体系试运行

10.1 内部审核

10.1.1 内审目的

10.1.1.1 审查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0.1.1.2 确认清单的计算过程的准确性和内容的完整性。

10.1.1.3 检查 GHG 管理系统实施的情况。

10.1.1.4 客观的评估和检查报告内容的正确性与完整性。

10.1.2 内审过程关注点

10.1.2.1 活动水平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和充分性。

10.1.2.2 排放源是否完全覆盖。

10.1.2.3 排放量的计算过程的正确性。

10.1.2.4 排放因子选取的准确性。

10.1.2.5 有无 GHG 减排和清除增加方面活动的描述。

10.1.2.6 是否有基准年清单。

10.1.2.7 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10.1.2.8 文件化的 GHG 管理系统是否适宜。

10.2 GHG 管理体系的评审

10.2.1 总则

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对组织的 GHG 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其特性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改进 GHG 管理体系的机会和变更的需求 。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

10.2.2 管理评审输入

10.2.2.1 内审的结果及改进情况(内审报告)。

10.2.2.2 国内外环境形势和排放政策法规的变化。

10.2.2.3 组织所做的改善承诺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

10.2.2.4 温室气体盘查的利益相关方对 GHG 清单的其它要求或申投诉。

10.2.2.5 对 GHG 管理系统进行提升和改进的建议。

10.2.3 管理评审输出

10.2.3.1 政策法规是否变化。

10.2.3.2 减排措施实施情况。

10.2.3.3 内部审核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

10.2.3.4 组织设定的有关目标是否已经实现。

10.2.3.5 对管理系统进行提升和改进的建议。

10.2.3.6 是否需要加入其他考核点。

11、外部核查

11.1 核查流程

外部核查应遵循ISO 14064-3:2006的要求。

核查的基本流程按图2进行。

11.2 申请与合同签订

需要进行外部核查的组织,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组织平面图、工艺流程 简述与核查申请一起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方进行合同评审和合同报价后,双方确认无误并达成一 致后签订合同。

11.3 文件评审

11.3.1 文审目的

通过对项目委托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评审,核查组了解该项目的情况,确认温室气体报告的范围与基础情况、正确性与完整性,建立现场核查的审核思路和核查重点。

11.3.2 文审内容

组织应将与GHG核查有关的资料提交给核查机构,由核查机构指定核查组先对资料进行文件评审,文件评审的主要内容:

a)组织的介绍和平面图,如属于生产型企业,需要提供工艺流程图;

b) 活动水平证据,活动水平证据按照清单中排放源的顺序整理,每一个排放源的活动水平证据单独装订;

c)排放因子参考资料,排放因子数据来源按照清单中排放源的顺序整理,每一个排放因子数据来源单独装订;

d)组织的温室气体报告;

e)组织的GHG清单,其中要注明详细的量化公式和公式参考资料;

f)组织的温室气体管理相关程序。

注 :组织指定联系人,汇总上述文件和资料,并与核查机构保持联系。

11.3.3 文审结果

如文件符合要求,可按双方确认时间进行现场核查;如文件不符合要求,核查方在GHG核查文件评 审记录中进行不符合项描述,且在文件评审结束后通知委托方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委托方对不符合项 实施纠正,并重新提交修订后的文件,重新实施文件评审,以便确定现场核查日期。

11.4 现场核查

11.4.1 组织人员配备

文审通过后,现场核查按文审过程确定的核查日期进行。组织应安排相关人员配合GHG核查过程的 实施。

11.4.2 制定核查计划

组织与核查组商定核查组织边界、运行边界、保证等级、核查准则和核查活动安排, 核查组制定书 面核查计划。

在核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对核查计划进行修订。核查组应将此计划与委托方或受核查方沟通。

11.4.3 信息收集与验证

11.4.3.1 按 ISO14064-3:2006 附录 A.2.5 和 A.2.6 执行。组织应配合提供现场信息证据收集的实物 证据、文件证据和证人证据。

11.4.3.2 实物证据如:

a)计量燃料或其他公用资源耗用的仪表;

b)排放监测设备;

c) 校准设备。

11.4.3.3 文件证据如:

a)运行和控制程序;

b)发票、记录单、采购单、领料单;

c) 内审计划及不符合项整改情况;

d)管理评审报告和结果等。

11.4.3.4 证人证据如:

a)通过询问不同部门的相关人员收集信息,来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b) 活动水平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11.4.4 形成核查发现

在收集核查证据工作结束后,核查组长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汇总核查证据,对照核查准则以形成 核查发现。当存在可能导致实质性偏差的错误或遗漏的情况时,核查组开具不符合项报告,提出纠正/ 纠正措施要求。如组织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不能有效的支持GHG报告和清单中的信息,应开具澄清项。

11.5 不符合项整改

组织应按预先商定的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时间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提交给核查方进行确认,直到不符合项关闭。

11.6 核查陈述签发

组织将所有资料提交核查方进行归档保存,并复印一份自己保存。核查方在核查资料汇总齐全后,编写核查陈述,交由组织进行核查陈述确认,核查方还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评审通过后,将在与委托方商定的时限内发布核查陈述,必要时授牌。

12、GHG减排的改进

12.1 总则

GHG核查报告和核查陈述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政府、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预期用途,更重要的是在GHG清单制作完成后,组织要设定GHG减排的具体目标。只有正确利用核查清单,针对目前组织的重点 耗能部位和主要排放源采取监测、控制或技术改进措施,才能达到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

12.2 减排目标的设定

组织应按照核查清单的数据,结合政府、行业、社会公众、GHG方案的要求和组织的自身情况,调 整和改进排放强度和排放量,并确定减排目标,该目标应是可测量的。

采用绝对减排目标和排放密度下降目标。采用排放密度下降目标的组织应报告目标所涉及的排放源 的绝对排放量,并通过所决定的多个排放密度下降目标而实现最终的绝对减排目标。

注: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步骤参见附录D。

12.3 实现减排目标的措施

12.3.1 管理措施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旨在实现减排目标的管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 规定组织的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目标的职责;

b) 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如果一个管理方案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就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减排管理与该方案相适应。

12.3.2 排放源控制

组织应针对 GHG 清单控制排放源,必要时配备相关设备,制定管理、运行和/或操作程序,以确保 这些排放源得到有效控制,相关设备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或运行。

12.3.3 计量监测和管理

12.3.3.1 组织应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如GB 17167)的要求等配备相应的计量监测设施和测量设备,确保活动水平数据能够完整准确地收集和节能减排量的量化。

12.3.3.2 组织宜建立能源和排放计量管理体系。

12.3.3.3 建立能源和排放的计量数据集中采集网络系统平台。

12.3.3.4 对高耗能单位的用能设备宜实施能耗量过程自动控制。

附录A

( 资料性附录)

全球增温潜势(GWP)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于2007年在IPCC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中发布的各种 GHG 在一百年间的全球增温潜势,参见表A.1。

表 A.1 GHG 全球增温潜势


气体名称

化学分子式

全球增温潜势(GWP)

二氧化碳

甲烷

氧化亚氮

CO2

CH4

N2O

1

25

298

氢氟碳化物 (HFCs)

HFC-23

HFC-32

HFC-43-10mee

HFC-125

HFC-134a

HFC-143a

HFC-152a

HFC-227ea

HFC-236fa


CHF3

CH2F3

C5H2F10

C2HF5

C2H2F4 (CH2FCF3)

C2H3F3 (CF3CH3)

C2H4F2 (CH3CHF2)

C3HF7

C3H2F6


14800

675

1 640

3500

1430

4470

124

3220

9810

全氟碳化物 (PFCs)

全氟甲烷( 四氟甲烷)

全氟乙烷(六氟乙烷)

全氟丙烷

全氟丁烷

全氟环丁烷

全氟戊烷

全氟己烷

六氟化硫


CF4

C2F6

C3F8

C4F10

c-C4F8

C5F12

C6F14

SF6


7390

12200

8830

8860

10300

9160

9300

22800

附录B

( 资料性附录)

案 例

B.1 因结构变化重新计算基准年的案例

2010年1月,总部设在甲地的A电力集团公司向位于乙地的B公司出售其甲地发电业务五座工厂80% 的股份。为核算2010年的排放量,出售的五座电厂的历史排放量不再计入A公司的温室气体盘查清单,因此,应在基准年排放量中减掉已出售的发电工厂产生的排放。

B.2 因收购而重新计算基准年的案例

Aman公司由两个 (A B) 业务单元组成。在公司的基准年( 第一年),每个业务单元排放25吨二氧 化碳。在第二年公司实现有机增长,每个单元的排放量增加到30吨二氧化碳,使公司的总排放量达到60 吨二氧化碳。这种情况下不重新计算基准年的排放量。在第三年初,公司从另一家公司收购了C设施。C 设施在第一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5吨,第二年和第三年都是20吨。因此如果包括C设施在内Aman公司 第三年的排放量为80吨二氧化碳。公司考虑收购C设施的因素,重新计算基准年。基准年排放量增加15 吨二氧化碳,重新计算的基准年排放量为65吨二氧化碳。

B.3 若组织收购基准年不存在的业务,则不需要重新计算基准年的案例

TT公司由两个 (A B)业务单元组成。在基准年(第一年) ,公司排放50吨二氧化碳。第二年,公司实现有机增长,每个单元的排放量增加到30吨二氧化碳,使公司的总排放量达到60吨二氧化碳。这种 情况下不重新计算基准年的排放量。在第三年初,TT从另一家公司收购了C设施。C设施在第二年建成,第二年的排放量为15吨二氧化碳,第三年的排放量是20吨。因此包括C设施在内,TT公司第三年排放量为80吨二氧化碳。在这起收购案中,由于收购的C设施在TT公司设定基准年时的第一年不存在,因此TT 公司基准年排放量仍为50吨二氧化碳。

B.4 目标重叠导致重复计算的案例

B公司有降低发电设施直接排放量的企业目标。从B公司采购电力的C公司也有包括电力采购的间接 排放量的企业目标。C公司通过提高能效的措施降低了使用电力的间接排放量。这通常被记入两家公司目标中的减排量。

附录C

( 资料性附录)

报告框架

报告框架:

第一章 概况

1.1 前言

1.2 组织简介

1.3 组织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和方案介绍

第二章 组织边界

2.1 申请进行温室气体清单核查的组织机构及架构图

2.2 温室气体清单覆盖的组织边界描述

2.3 温室气体清单覆盖的组织机构及架构图

2.4 温室气体清单覆盖的组织机构平面图

2.5 进行温室气体清单核查的相关工作人员架构图

第三章 温室气体排放量

3.1 温室气体清单运行边界

3.2 温室气体排放量

3.3 本报告覆盖的时间段

第四章 温室气体计算说明

4.1 清单中就某些温室气体排放源排除的说明

4.2 计算过程中数据质量管理

4.3 计算过程中如何评价和减少不确定性

4.4 计算方法

4.5 计算方法变更说明

4.6 排放系数变更说明

4.7 关于燃烧生物质带来的CO2直接排放

4.8 温室气体清单中关于温室气体清除的说明

第五章 组织在减排方面的活动

5.1 直接行动

5.2GHG减排项目

第六章 基准年

6.1 基准年的选定

6.2 基准年排放情况

6.3 基准年排放量的变更

第七章 核查

7.1 内部核查

7.2 外部核查

第八章 报告书的管理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步骤

D.1 取得最高管理层的承诺

高级管理层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重视、参与和承诺是GHG计划取得成功的前提,有了这个前提就可 以在组织内部建立责任制和激励机制,也可以提供实现目标所需要的资源。

D.2 设定目标类型

大致有两种类型的GHG目标:绝对减排目标和排放密度下降目标。为增进透明性,采用排放密度下降目标的组织还应报告目标所涉及的排放源的绝对排放量,并通过所决定的多个排放密度下降目标而实 现最终的绝对减排目标。

D.3 确定GHG目标边界

应进一步明确规定目标包括哪些温室气体,哪些运营地区或区域,哪些排放源和活动。

D.4 选择目标基准年

为了让目标具有可信度,必须指明用以对照的基准年来界定目标排放量,通常分为固定目标基准年和滚动目标基准年。

D.5 设定目标完成日期

组织可制定短期目标和/或长期目标。

D.6 设定承诺期的时间长度

分单年承诺期和多年承诺期,单年承诺期是指某一年与目标基准年相比实现了减排目标,而多年承诺期是指连续几年每年都比目标基准年有所减排。

D.7 确定GHG抵减或信用额度的使用

通过内部措施实现减排,如:改进生产工艺、降低能源消耗、采用节能技术等;如果内部减排费用 高昂,减排机会有限,或者组织有意外情况无法实现目标时,可适当使用抵减额度,如:通过碳交易购买CDM项目中产生的减排量来抵减组织的绝对排放量,从而实现减排目标。

D.8 制定目标重复计算的政策

仅适用于参加温室气体抵减额度贸易(碳交易) 或目标边界与其他组织的目标或外部计划存在重叠 的组织。考虑到目前还没有就如何解决重复计算问题达成共识,各组织应当制定自己的“ 目标重复核算 政策”。目标重叠导致重复计算的案例可参见附录B.4。

D.9 确定目标水平

根据前面所有步骤的信息确定目标水平:通过考察GHG排放量与商业度量的关系,了解影响GHG排放 量的关键因素;根据现有的重要减排机会制定不同减排策略;了解GHG排放量对组织未来的影响;考虑产量计划、收入或销售目标等相关增长因素以及投资回报率等其他因素,推进投资策略;考虑是否有影响GHG排放的环境或能源规划、资本投资或产品/服务变更等因素,如是否有燃料替代或可再生能源投资计划。

D.10 确定目标的跟踪和报告进度

定期进行业绩检查,将目标与每年温室气体盘查过程挂钩,并比照目标进行业绩跟踪;比照目标报告信息,各组织设定和报告目标进度时可包括的信息参见附录E。

(资料性附录)

目标跟踪报告

目标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a) 对目标的描述:

概述选择的目标边界;

具体指出目标类型、目标基准年、目标完成日以及承诺期长度;

具体指出抵减额是否可以用于实现目标, 如果可以指明类型和数量;

描述目标重复计算政策;

具体指出目标水平。

b) 与目标对应的排放量与业绩信息:

在 GHG 贸易以外单独报告目标边界内的排放源的排放量;

如果采用密度目标,应在 GHG 贸易和商业度量以外单独报告目标内的绝对排放量;

报告和与履行目标有关的 GHG 贸易( 包括用来实现目标的抵减额度) ;

出售或转移给另一组织用作抵减额度的内部项目减排量;

对照目标报告总体业绩。

参考文献

[ 1] 2006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 2]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 3] 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 4] 2010 Guidelines to Defra / DECC's GHG Conversion Factors for Company Reporting

全文完

根据网络整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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