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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致电力线路安全隐患 及时制止措施「进入电力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时间:2022-12-26 16:41:53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建房致电力线路安全隐患 及时制止措施「进入电力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关于建房致电力线路安全隐患 及时制止措施「进入电力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家户户盖起了新楼,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升高房层等建造违章建筑行为也相应增多,严重影响了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存在安全隐患。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有多危险?


这些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不能依赖侥幸!

近期,国家电网尤溪县供电公司就及时制止了一起违章建房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避免了类似悲剧的发生。

事情还得从2018年5月说起……

去年5月,国家电网尤溪县供电公司新阳供电所在日常巡视中发现,夏阳村村民詹某洋、詹某富和詹某尧等3人先后在其新建的住房中将仁宅桥头台区Ⅱ回1-3至1-4杆0.4千伏线路包裹埋入钢筋混凝土楼板中,又穿过屋内的客厅、卧室和外墙。

太危险了!!!

一旦线路绝缘管破裂,将失去绝缘性,那这穿墙而过的线路就是一根带电的线路,随时可能有触电的危险,存在电力设施重大安全隐患。

国家电网尤溪县供电公司新阳供电所所长蒋荣生曾前后三次上门劝阻,他说:

这不仅违反了《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还直接危及线路安全,甚至还会引发触电事故,是非常危险的。

蒋荣生告诉3名当事人该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后果,与当事人协商将线路尽快自行拆除,同时下发了安全隐患告知书。

然而,3名当事人均不听劝阻。

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2018年5月26日,新阳供电所将情况上报至尤溪县电力执法办。

尤溪县电力执法办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经调查核实,詹某洋等3人将0.4千伏线路包裹埋入二层钢筋混凝土楼板中,或从房屋内穿过。其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及《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现场勘查、取证后进行了立案。据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按“过罚相当原则”及“综合裁量原则”,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自行出资对安全隐患线路进行迁移,同时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分别对詹某洋等3人进行每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分别将案件移送尤溪县国土局和新阳镇镇政府。

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断电处置,但考虑到断电处置将影响16户村民正常用电,在征得新阳供电所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尤溪县电力执法办要求当事人尽快进行整改。当即新阳供电所与詹某富等3人签订自行出资委托对线路迁移代办协议,对安全隐患线路进行迁移。

然而,事情并没有顺利解决

2018年6月,当事人詹某富、詹某尧已缴纳5000元罚款并同意出资改造线路,但詹某洋对5000元罚款不服,并试图游说詹某富、詹某尧,造成3人均拒绝整改。

在此后的三四个月间,国家电网尤溪县供电公司安监部、县电力执法办、新阳供电所以及县经信局、新阳镇、夏阳村委等又多次上门沟通、协调,3名当事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整改。

经国家电网尤溪县供电公司联合多部门长达7个月坚持不懈地劝告、沟通,2018年12月,3名当事人终于一致同意自行整改。

2019年1月8日,3名当事人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规定要求,将原先被房屋包裹的供电线路和从房屋内穿过的线路进行拆除,采用横担支撑,沿房屋外墙架设一条低压电缆供电的方式,完成线路改造,至此安全隐患彻底排除。

整改前

整改后

国家电网尤溪县供电公司通过依法立案,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营造了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环境。

供电部门提醒您

修建房屋本是人生一件大事,但如果您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并且要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从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古田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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