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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损失怎么办?

时间:2022-09-03 18:03:24来源:网络整理

原材料意外灾害损失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不可以,自然灾害造成的物资损失可以抵扣,但如果是管理不善造成的,需要转出。

指南: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非正常损失是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的自然灾害损失无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该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有重大变化,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采购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损失。在实践中,纳税人应如何进行正确的增值税业务处理,为此类损失增值。 《税收暂行条例》第十条分别规定了“购进货物和相关应税劳务”和“购进货物或者由产品和制成品消耗的应税劳务”两个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三)规定在制品和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具体内容是什么? “异常损失”的范围是什么?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如何界定和把握?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指to in item 二), 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失窃、遗失、霉变、变质等损失。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条所列“因经营不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的异常损失只是暂时的适用于增值税。第10条(二)“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项目不包括第10条(三)“购进货物用于产品和制成品”)。假设自然灾害损失为例,根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是税法规定的购进货物,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异常损失,增值税的范围为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但在制品和制成品的自然灾害损失,因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正常损失,税额不能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属于企业的存货,税法关于确认损失范围的规定应该是一致的应该没有区别。

原材料意外损失如何核算

某企业因突发灾害损坏了一批库存原材料。此类财产损失不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财产损失,因此归类为营业外支出。涉及的条目有:

在批准加工前结转原材料:

借用:待处理的财产损失溢出

学分: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同意将其视为营业外费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将利润作为费用核销: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贷款:未决财产损失超额

原材料意外灾害损失进项税需要转出吗?综上所述,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无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可在申报时予以抵扣;如果材料损失是由于人为管理不善,也可以调出处理。会计学派有很多关于企业重大损失财务处理的资料。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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