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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售电公司「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时间:2022-11-21 12:07:2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增量配售电公司「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关于增量配售电公司「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编者按

在本所投标某电力公司法律项目时,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三项主题法律论证,本文系论证成果之一。目前,本所已经接到该公司的中标通知书。


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正式拉开了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从电力行业来看,日益增长的电力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电力供给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解决电力供给侧不均衡的矛盾以及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10月11日发布《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9号文件的精神、深化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的有序投资。自2016年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其中67个试点项目确定业主单位,由电网企业参与运营业主单位有38个,1我国已于2018年12月19日开始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报请工作。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一、增量配电业务相关概念界定

增量配电业务的关键在于“配电”,2也即要发挥配电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提升增量配电与优化存量配电的方式,积极促进配电投资业务的多种所有制以及多元化主体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增量配电”也即要扩大原有配电网业务以及增加配电网的范围。《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配电网业务就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 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2016年山西省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增量配电网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视为增量配电业务;二是纳入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中,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新增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采购方式的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新增增量配电业主的确定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作出了界定,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按资金来源分类,可分为政府采购招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标。有学者认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采购行为的本质是政府采购,其原因在于政府授予中选业主特许经营权,业主获得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的经营权、收益权,即为政府采购行为中所支付的对价。3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属于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属于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属于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就实践中已开展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采购方式来看,多数以《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指导,以《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方式招标公告》为例,其招标文件中第一章即标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指导招标工作。但应当注意,在实践中结合增量配电业务特点综合考虑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应当除去单一来源以及评审过程中不足三家的情况,以满足《招标投标法》关于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规定。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三、关于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采购几种具体方式的分析

王俏认为,竞争性磋商相比于招标以及竞争性谈判更有利于解决产品繁杂、技术复杂、价格多样的采购情形,提高工作效率和使用效益。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可以明确电力及新能源类: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属于PPP模式重点项目推广范畴。陈刚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PPP项目合作伙伴更符合PPP项目新模式的实际情况。5《2017年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专题报道》中就PPP项目特点方面指出,基础设施的建设更在于运营,但是PPP项目运营方案基本是不确定的,多数项目是需要政府不断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采购需求,因此其认为PPP项目更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6《对增量配电试点实践中几个关键问题的认识》一文中提出特许经营是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更优选择,其认为相比于传统电网企业独家经营模式下的经营权授权主体不明确、经营无期限限制、无违约处理及退出机制等特征,特许经营模式更具有激励与约束性,更能体现配电网公共产品的属性。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强调自然垄断性质和资源的稀缺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其目的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与增量配电相关精神相得益彰。也有学者就增量配电特许经营提出,增量配电项目从属于电力能源领域,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开展该项目;且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开展增量配电项目还能有效避免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以保证预定经济目标的达成,故其认为以特许经营模式开展增量配电项目是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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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刘亮.增量配电改革:矛盾与问题交织[J].大众用电,2018,32(09):3-5.

2、冯永晟,史丹.增量配电改革与电力体制改革[J].中国能源,2018,40(12):25-32.

3、观茶君. 对增量配电试点实践中几个关键问题的认识[J].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18.

4、王俏. 浅析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J]. 中国招标, 2015(38):29-31.

5、陈刚. PPP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模式[J]. 中国招标, 2015(14):11-15.

6、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www.caigou2003.com/zhengcaizixun/baozhiwenzhang/3193799.html,2017年9月7日。

7、钟宇达. 以特许经营模式开展增量配电项目的合理性分析——基于法经济学视角[J]. 法制与社会, 2017(3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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