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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意见征求

时间:2022-08-25 08:05:16来源:化工仪器网

今天,聚焦化工小新为大家分享来自化工仪器网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意见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要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目前我国除了已经建成近地表处置设施外,正按照区域处置的原则筹备建设新的近地表处置设施。

辐射环境监测是判断处置设施运行状况和对辐射环境影响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及时制定和修编相应的国家标准,保障辐射环境监测的有效性、合理性和正当性。1995年发布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规定了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但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对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应进行修正和更新。

近日,为了适应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目前已经完成了该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运行前阶段、关闭后阶段、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常规辐射环境监测。此外,该项新标准同样适用于岩洞型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

在运行前阶段,新标准指出:应收集场址5km范围内辐射环境、气象、水文、地质、地球化学和水化学、自然资源、人口及其分布,以及可能对场址5km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其他核设施运行情况、辐射源分布情况等资料,为制定监测大纲提供依据。处置场运行前阶段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方案见表1:

处置场运行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见表 2:

在关闭后阶段,标准明确,应根据处置场的运行历史以及关闭和稳定化情况保留合适的环境监测功能,为处置废物中放射性核素释放提供早期预警。另外,主动监护期的环境监测介质应以场区的监测井地下水样品为主,适当保留部分地表环境贯穿辐射和植物样品监测,对处置场的地表运动和土壤侵蚀也应持续关注。

以上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名称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2.增加了“前言、 监测范围、监测大纲制定原则、被动监护期的监测” 等内容;

3.在术语中给出“近地表处置场”、“调查水平”和“记录水平”的定义;

4.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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