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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私了协议有效吗「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吗」

时间:2022-11-24 13:17:20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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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甲公司将新建车间布电、电力桥架移动等工程承包给张某,张某雇用小王等人依约进行施工。8月10日,因甲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将电闸打开但没有通知正在施工的小王,致使小王触电身亡。经当地安监部门认定,小王无证带电操作,违规穿拖鞋上班,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甲公司将水电改造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张某个人施工,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8月13日,小王亲属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公司同意支付小王补偿款35万元;小王亲属承诺放弃一切诉权,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小王死亡一事向甲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费用、补偿及赔偿,主张任何权利,因此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小王亲属35万元的补偿款。

后小王亲属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甲公司与张某连带赔偿80万元。理由是《协议书》是甲公司聘请的律师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及原告没有经验而签订协议,该协议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协议在签订过程中,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故《协议书》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关于有关赔偿数额的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问题,法院认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协议签订时,双方经过了充分协商,原告并对该条款亲笔书写了一遍,说明原告对该条款是认可的,所以该协议不属于格式合同,有关赔偿的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

法院同时认为,甲公司作为发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与其签订发包合同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赔偿原告45万元,驳回了原告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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