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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分包管理规定「在哪能承包到水电工程」

时间:2022-12-15 15:47:07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水利工程分包管理规定「在哪能承包到水电工程」,关于水利工程分包管理规定「在哪能承包到水电工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F420022 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考点一 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承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施工转包、 违法分包、 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认定 查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 辖权的水利工程施工转包、 违法分包、 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监督管 理工作。

2施工分包, 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发包 人所签承包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3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其中,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4采用劳务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投入人员的工种、数扯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

5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 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6除发包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 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 监督和管理。

7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1)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的;

(2) 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

(4) 采取联营合作形式承包,其中一方将其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另一方施工;

(5) 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6) 签订合同后,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或未按投标承诺派驻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未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实质性管理;

(7) 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1)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 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3) 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4) 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次分包的;

(5) 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或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6)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关要求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上述办法所称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混凝土工程中的钢筋、水泥、砂石料,土石方工程中的石料,金属结构工程中的钢材,防渗工程中的土工织物等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 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材料。

上述办法所称大中型机械设备是指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起重设备,混凝土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拌和、输送设备,土石方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挖掘设备、运输车辆、辗压机械等。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

(1) 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单位人员的;

(3) 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单位资质中标后, 以承包单位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公司无实质隶属关系的;

(4)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5) 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6) 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7)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 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 或者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11. 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购不属于分包、转包管理范围。承包人可以自行进行设备租赁或材料委托采购,但应对设备或材料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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