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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合规指引「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时间:2022-11-20 11:12:59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反垄断合规指引「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关于反垄断合规指引「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6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对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6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6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对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6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年初也有一家供水公司因为垄断被处罚,市场监管总局也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告:



近期中国庭审公开网还发布了8起供水公司的垄断纠纷案件,将在6月21日上午直播:




被告的供水公司以前也遇到了类似的纠纷,而且当时的案件还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该案是“吴宗区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是唯一一起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垄断纠纷案件(垄断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该案中消费者胜诉,供水公司败诉。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案件中需要证明被诉企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证明难度很大,通过反垄断诉讼维权也很难。但是,由于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容易被推定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诉讼成功维权的可能性较高。而且,此类案件容易引起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虽然个案的标的额不大,但社会影响较大,而如果案件引起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关注从而启动反垄断调查,公用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关于公用企业的反垄断合规问题,我们还是继续分享以下3个核心观点:


1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而是反对垄断行为


水电气等公用企业的客户经常有一个困惑,就是垄断并非他们想垄断,而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制度就是这么设计的,为什么法律一边让他们垄断,一边又要处罚他们垄断。


这里需要对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进行区分。


垄断地位是允许的,而且确实是有规定的。


例如,根据《电力法》第25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而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供水和供气适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一个区域内也只有一家。(需要说明的是,此处供水是指自来水,不包括桶装水;供气是指管道气,不包括瓶装气。)


一个区域只有一家,自然就是垄断。因此,水电气等公用企业天然具备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的获得也确实是有规定、有依据的。


但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从来没有因为水电气企业具备垄断地位就对其进行处罚,而是因为其滥用这种垄断地位(市场支配地位)而对其进行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判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也是我接下来要分享的合规要点。


2

垄断是有边界的,不要将垄断地位传导到本应公平竞争的领域


前面提到的垄断地位,是有边界的,一个是地域上的边界,一个是业务领域的边界。


地域上的边界比较好理解,因为水电气都有一个供应的区域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供应,更谈不上垄断。


业务领域的边界在实务中就是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水电气的垄断地位,不仅局限于其供应范围,也局限于其供应业务。


如果供水公司利用其自来水供应业务的垄断地位,以供水设施不是其设计和施工为由就拒绝供应自来水,那么供水公司的行为就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设备材料的供应也应该是公平竞争的领域,如果公用企业将其在水电气领域的垄断地位传导到设备材料领域,要求找其购买设备材料才给供应水电气,那么也是典型的垄断行为。


讲到这里,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垄断行为,有没有将垄断地位传导到本应公平竞争的领域?这就是我接下来要分享的要点。


3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开展增值业务,但是要注意业务资质和反垄断合规等问题


反垄断监管这么严,那么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能不能做,设备材料能不能卖?如果这些业务可以做,那么怎么做才是合规的?


这些问题是目前公用企业比较关心的。


增值业务普遍是可以做的,法律并没有因为水电气是垄断企业,就禁止其开展水电气供应以外的其他业务。


但是,由于水电气企业具有垄断地位,开展增值业务需要高度关注反垄断合规的问题。


可以从两个维度去考虑。


一个是用户的维度,要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交易,更不能以不给供应水电气为由强迫用户交易。


另一个是增值业务领域其他经营者的维度,要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以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为例,管道气企业也可以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但是不能以通气为条件强制要求必须由其销售,或者必须从其指定的地方购买,如果用户不是从其指定渠道购买就不给通气。


此外,增值业务除了要关注反垄断合规问题,也要关注业务资质问题。毕竟不少增值业务对公用企业而言是新领域,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资质许可,相关业务领域是否有其他监管要求,都是公用企业应当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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