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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检察院依法妥善处理一起涉企业家案件的纠纷「务川扫黑案件」

时间:2022-11-24 15:11:28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务川检察院依法妥善处理一起涉企业家案件的纠纷「务川扫黑案件」,关于务川检察院依法妥善处理一起涉企业家案件的纠纷「务川扫黑案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8年4月8日,务川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非公企业家田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7年8月19日,务川县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从务川县浞水镇向重庆市武隆县方向行驶,当驶至浞水镇河坝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刮擦到行人马某某,田某某立即将马某某送往医院,后马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后田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就民事方面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兑现赔偿,并取得谅解。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田某某具有自首、主动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故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田某某表示一定会好好珍惜这个机会,为务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据悉,2017年以来,务川检察院共依法处理涉及企业家案件5件7人。该院紧紧围绕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专项工作精神要求,正确行使公诉裁量权,确保企业健康稳步发展,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有关术语解释:

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 丨焦志红

编 辑丨卢林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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