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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增值税征税范围「英语选修六知识点」

时间:2022-12-11 16:11:29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经济法基础增值税征税范围「英语选修六知识点」,关于经济法基础增值税征税范围「英语选修六知识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般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解释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不动产。

【解释2】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解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售出代销货物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行为

(1)一般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2)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兼营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相关链接】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5)预制构件

①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②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①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②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7)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9)供应或者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10)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释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税项目还包括(但不限于):(1)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3)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解释2】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2014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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