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高温中暑 能否认定为工伤事故「中暑认定工伤」

时间:2022-12-13 19:29:0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高温中暑 能否认定为工伤事故「中暑认定工伤」,关于高温中暑 能否认定为工伤事故「中暑认定工伤」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全国多地遭遇热浪侵袭,暑热高温导致不少人中暑,还有人被确诊为热射病,其中不乏死亡病例。7月5日,西安高新区兴隆街道甫张村,建筑工人王某某倒在了收工回家的路上,因热射病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去世。其家属称,由于王某某并非在工作时间中暑,且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所以较难认定为工伤。之后,在各方推动下,王某某家属与工地负责方达成协议,由工地方负担王某某的丧葬费并给予工亡赔偿。

此事虽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处置,但也引发公众对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劳动权益保障的疑问。高温中暑,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陈洁婷。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于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以及所患职业病。”陈洁婷表示,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等部门于2012年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另外,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也将“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必须具有“职业性”——除了发生在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外,还要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工作时的气温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也才能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那么,职业性中暑后,如何认定工伤呢?陈洁婷解释,一般来说,认定工伤要把握“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几个要素。高温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中暑后,病情必须被职业病鉴定机构认定为职业性中暑,并开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者持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分别为:用人单位申请的,应当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申请的,应当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

陈洁婷表示,现实中,中暑工伤的认定及保障救济效果并不理想。首先,不同于尘肺病、职业中毒等常见职业病,很多劳动者并不知晓职业性中暑也属于国家法定职业病,因此在发生职业性中暑后,多数人并不会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另外,国内目前资质健全的职业病鉴定诊断机构较少,且劳动者一旦选择申请职业性中暑诊断,就需要给机构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包括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证明职业史、高温接触史、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工作场所温度状况等情况的材料,由医院出具的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等,这让不少证据收集留存能力有限的劳动者望而却步。而且,即便材料充足,诊断程序也会花费较长的时间,所以很多劳动者往往并不会选择去认定职业性中暑。其次,一般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如建筑业户外作业人员、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外卖配送人员等,由于岗位或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或工作地点不固定,且常存在“打零工”现象,劳动雇佣关系不明晰,也会加大工伤认定的举证难度。

“不过,申请工伤认定并非一定要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只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可。”陈洁婷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讲,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及报名册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用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者要强化证据意识,在平时注意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其实,国家制度层面一直在为劳动者权利补漏,“高温立法”也在逐渐完善。《防暑降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所以,当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长期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多数在高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内容的渠道有限,因而难以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心关爱劳动者,行胜于言。制度的落地、权益的维护需多方努力。陈洁婷建议,相关部门要提升法治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反法律的企业行为。同时,用工单位也要遵纪守法、文明用工,应在高温天气等较为恶劣的用工条件下,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为劳动者配备防暑降温物资,或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切实维护好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