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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触电事故中 存在多个伤害主体情况下 如何要求赔偿金「当发生人员触电事故时如何处理」

时间:2022-12-14 14:17:43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在触电事故中 存在多个伤害主体情况下 如何要求赔偿金「当发生人员触电事故时如何处理」,关于在触电事故中 存在多个伤害主体情况下 如何要求赔偿金「当发生人员触电事故时如何处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作者:张明在触电事故中,存在多个伤害主体情况下,如何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实战诀窍:无法定“免责条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2006年9月,某公司进行厂房建设,将填土工程发包给田某,田某请夏某开翻斗车施工。 9月12日,夏某驾驶翻斗车进行倒泥作业时,车厢不慎碰到电力公司的架空电力线路,夏某当场被电击死亡。夏某死亡后,夏某家属要求田某、某公司、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几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夏某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田某、某公司、电力公司承担夏某死亡造成的损失283451元。一审判决认定,夏某自负损失的70%,田某承担夏某损失的10%,某公司承担夏某损失的20%,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败诉原因分析:

从上述判决的结果可以看出,本案败诉的关键,是应由电力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到由受害人来承担,加重了受害人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1、夏某作为填土的操作者,应当预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填土进行翻斗作业存在的触电安全隐患,但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自己受伤,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要自负大部分的责任。

2、某公司在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未向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亦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即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填土工程发包他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田某作为承包方,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电力公司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的问题,因现场已经不存在,且通过现场勘验已经认定系某公司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填土导致安全隐患,法院据此认定电力公司对夏某受伤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反败为胜的策略:

反败为胜的关键是,利用法律规定的追究电力公司责任的原则。推翻一审判决关于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电力公司无法定免责理由情况下,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作为田某,在没有上述规定的行为情况下,电力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擅自扩大电力公司免责事由,以没有证据证明电力公司过错来使电力公司免责,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通过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电力公司不能免责,依法承担本案夏某损失的60%,,某公司和田某各承担夏某损失的20%。

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

上述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对于触电事故中,往往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比如上述案例中,某公司与田某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田某与夏某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在发生事故后,某公司、田某和夏某之间形成一般侵权赔偿关系,而夏某和电力公司之间形成特殊侵权关系。由于侵权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的追究原则是存在区别的,对于某公司和田某的赔偿,法律基于的是过错原则,是因为某公司和田某对本次触电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电力公司的赔偿,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法定免责条件,电力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作为触电事故中的受害者,一定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追责原则,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使法院采纳自己的意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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