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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发电厂今日公告「凯迪生态最近什么情况」

时间:2022-12-22 15:35:48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凯迪发电厂今日公告「凯迪生态最近什么情况」,关于凯迪发电厂今日公告「凯迪生态最近什么情况」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证网讯 记者 刘向东

一份收购公告引出两份关注函

在公司2015年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将属下两家生物质发电厂“雪藏”,未按承诺注入公司。如今,公司却要收购这两家生物质发电厂,公告发布后,引起各方广泛关注。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凯迪生态(000939)就此发出第二份关注函。

6月15日晚,凯迪生态公告,拟以11832万元收购洋浦长江投资公司持有的洪雅凯迪100%股权、松桃凯迪100%股权。实际上,洋浦长江持有的洪雅凯迪、松桃凯迪股权,是2016年二月和三月从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手上购得,两家电厂的交易价格均为8100万元。

收购公告表明,凯迪生态此次收购的两家电厂即为控股股东昔日出售的生物质发电资产,而在2015年6月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凯迪生态在公告中已明确表明,控股股东已将全部生物质发电资产注入了上市公司。这意味着,阳光凯迪属下的洪雅凯迪和松桃凯迪,当时并没有注入凯迪生态,直到重组完成八个月之后,控股股东才将两家电厂转让给第三方洋浦长江。控股股东当时隐瞒了两家公司的存在,与信息披露不相符,向投资者撒了一个弥天大谎。(相关报道见中证网6月19日报道《凯迪生态重大资产重组再曝违规:控股投东“雪藏”两家生物质电厂》)

6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此向凯迪生态发出了第一道关注函,要求公司披露第三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等信息,以及说明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是否违反“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凯迪电力目前所从事的生物质发电厂相同的或相竞争的业务”等上述重组时的承诺等事项。

6月23日,凯迪生态对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说,第三方洋浦长江投资公司与公司和持股5%以上股东没有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也没有违反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的相关承诺。

但是,6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公司的上述回复再次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中未披露两家电厂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要求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关注函还要求公司说明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在前次重组后是否仍有其他生物质电厂未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全部交割手续的生物质发电厂。

律师认为 回复函中有疑问

针对深交所关注函中要求公司说明第三方洋浦长江投资公司与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联关系,23日,公司在回复公告称,洋浦长江投资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陈小银、郭国辉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阳光凯迪、华电资本、华宝信托5%以上股份; 并未担任阳光凯迪、华电资本、华宝信托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未担任直接或间接控制阳光凯迪、华电资本、华宝信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陈小银、郭国辉不属于阳光凯迪、华电资本、华宝信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不属于担任直接或间接控制阳光凯迪、华电资本、华宝信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述回复是否可以说明洋浦长江与控股股东凯迪阳光没有关联关系?就此,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长期关注凯迪生态的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他认为,回复公告中只是说明凯迪生态持股5%以上股东的高管,与洋浦长江投资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没有交叉任职关系,但这并不能完全说明洋浦长江与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没有关联关系,除上述双方人员的任职状态以外,判定双方的关联关系还需要查交易双方的历史渊源和资金往来,以及查清洋浦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到底是谁。凯迪生态用这种简单枚举法得出没有关联关系,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刘陆峰律师说,从凯迪生态的公告看,洋浦长江投资公司是一个无生物质发电经验和经营记录的公司,这家由两个自然人控制的公司却在凯迪生态重大资产重组前,匆匆以注册资本收购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公司的两家电厂,重组完成后又亏损几千万卖给原卖家控股的上市公司,这其中疑点十分明显,还有待相关方面进行细致核查,不能听信公司回复中的一面之词。

“雪藏”电厂有何隐情?

在23日的回复中,凯迪生态中对转让两家生物质电厂的经过进行了如下说明:

2014 年9月12日,为了顺利推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避免出现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阳光凯迪与洋浦长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松桃电厂和洪雅电厂出售给洋浦长江。虽然由于股权质押协商原因,松桃电厂和洪雅电厂的工商变更登记有所延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股权转让事宜,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宣示性登记,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生效的实质条件,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2014 年 9 月 12 日洋浦长江和阳光凯迪就转让松桃电厂、洪雅电厂全部股权事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自双方签订之日成立并生效,洋浦长江已委派人员担任松桃电厂、洪雅电厂的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职务,松桃电厂和洪雅电厂股权已实际转让予洋浦长江并受洋浦长江控制。

2016 年 2 月 22 日、2016 年 3 月 2 日,松桃电厂和洪雅电厂股权质押分别解除,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工商登记股东变更为洋浦长江。

回复中还称,2014 年 11 月 24 日,阳光凯迪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凯迪电力目前所从事的生物质发电厂相同的或相竞争的业务”。 阳光凯迪自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后,虽至 2016 年初仍名义持有松桃电厂和洪雅电厂的股权,但相关股东的权利义务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转移至洋浦长江,且并未实际管理和运营上述两家电厂,因此阳光凯迪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那么,仅凭一纸转让协议,能从法律上证明阳光凯迪没有违反承诺吗?

刘陆峰律师认为,从整体来讲,按凯迪生态的回复公告,2014年9月12日,阳光凯迪与洋浦长江就转让松桃电厂、洪雅电厂全部股权签定了协议,直到2016年二三月才办理工商登记。涉及到交易标的资产的重大事项,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却只字未提,这是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针对在回复公告中引用《公司法》第32条和3款规定的条文相关内容,刘陆峰律师认为,回复中的相关说法是一种低级的偷换概念。股权转让协议可双方通过约定设置生效的条件,但股权转让完成必须登记变更才生效;协议生效与完成转让的法律确认是两个不同概念;其次,“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宣示性登记”的说辞是对法律的歪曲,因法律明文规定的工商变更登记“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是强制性的规定,回复中所称的宣示性登记,应该是凯迪生态的一大“发明”;法律规定未依法按时作变更登记的,不仅“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且还要处罚,故凯迪生态所称的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对第三人包括负责证券发行审批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都是没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即使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对交易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两个生物质电厂在法律上产权仍然属于阳光凯迪。

“打个比方说,二人签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任一方另行结婚都不可能通过结婚登记,如你敢隐瞒事实造假登记或私下结婚生孩,就构成重婚,肯定要坐牢的。”刘律师说,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两家电厂与洋浦长江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两家电厂在法律上产权仍属于控股股东,这不能成为凯迪生态可以违反非公开发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理由。

更令人蹊跷的是,当时控股股东属下并不只是洪雅凯迪和松桃凯迪这两家生物质电厂的股权被质押,在重大资产重组时已注入的标的资产中,还有临澧绿色能源100%股权等16家生物质电厂,同样存在股权质押,质押方与上述两家生物质电厂相同,均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什么控股股东只是将两家生物质电厂在重组前匆匆转让呢?其中疑点太明显了,必须给投资者一个回答。”刘陆峰律师还说,近年来凯迪生态违规不断,已多次受到监管部门问询和监管。去年,监管部门已查实,就在公司2015年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公司的关联方。如今,又曝出控股股东隐瞒两家生物质发电厂。凯迪生态的这些违规操作,不只是违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是通过故意隐瞒重大事项,以达到通过非公开发行审核的目的,这种行为已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犯罪,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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