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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冠电缆 精选层「球冠电缆股票股吧」

时间:2022-12-22 15:29:38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球冠电缆 精选层「球冠电缆股票股吧」,关于球冠电缆 精选层「球冠电缆股票股吧」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挖贝网 5月13日消息,拟精选层企业球冠电缆(834682)的申报材料于4月29日获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在5月8日收到问询函,共有40问,字数约1.4万字。

问询函问题分为4大类,分别是规范性问题共有7问;信息披露问题共有14问;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共有16问;其他问题共有3问。

附-《关于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问询函》全文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并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推荐的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精选层挂牌审查系统一并提交。

一、规范性问题

问题1.关于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列入“限制类”目录。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现有生产线、生产工艺情况等方面是否存在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规定的情形,如有,是否已按发改委产业发展司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答记者问的有关要求进行改造升级,相应的进展情况和未来规划。(2)结合相关制造项目的产能、产量以及相应产品销售收入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相关产业政策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募集资金投向和未来发展规划说明公司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关于产品质量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2015年7月,发行人因向客户出售的两种规格电缆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到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行政处罚(舟工商普处字[2015]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罚款60,660元。同时,公开新闻显示,2020年1月2日,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了《国网山西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2020年1月)》,显示2019年10月抽检中发现,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29日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2020年4月9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公示了《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显示发行人由于供应商整改未完成,继续暂停中标资格。

请发行人:(1)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以下简称《审查问答(一)》)问题25的要求,补充披露国网山西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公司生产质量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2)补充披露上述产品质量问题形成的具体环节及责任归属,如何界定相关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涉及质量问题的相关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法律纠纷。(3)结合营业收入、产品订单变化以及退换货情况,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参与国家电网及相关客户的招投标活动造成的影响。(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其他客户暂停中标资格的情况,发行人产品质量是否还存在类似问题,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相关风险因素披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关于关联方球冠集团

根据发行人申请挂牌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申报主板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历史上发行人向关联方球冠集团购入了房产及设备。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目前发行人与球冠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发行人董事长陈永明任球冠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发行人董事、总经理陈永直任球冠集团董事,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吴叶平任球冠集团监事等。

请发行人:(1)结合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球冠集团的关系说明与球冠集团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的情形,若存在,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球冠集团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说明球冠集团等关联方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共同中标或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关于主要客户宝冠电缆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之一的宁波宝冠电缆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7,021.73万元、10,490.88万元和5,879.66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宝冠电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2)说明宝冠电缆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是否重合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发行人的关联方与宝冠电缆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3)说明与宝冠电缆开始合作的时间、客户获取途径、报告期各期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的可持续性、产品最终销售去向、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毛利率水平、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关于经销商模式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和其他公开信息,发行人销售模式中存在经销且经销商渠道主要集中在宁波及周边地区。其中,发行人经销商信能电缆的业务承接自宁波江东巧冠电缆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巧冠电缆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承接自宁波全冠特种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在历史上均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关系且实际控制人均为发行人原董事王其波。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信能电缆的交易内容、方式、定价依据、产品最终销售去向。(2)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名经销商的具体情况、销售金额、定价方式、销售协议的主要条款、相关内控措施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3)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时点及依据、费用承担原则及给经销商的补贴或返利情况,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说明各期经销商数量的变化情况,新增经销商的背景、销售区域、主要客户情况。(5)说明在宁波及周边地区采用经销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经销商业务的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等。

问题6.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原关联方东海资源、欧润达国际和欧润达实业在报告期内注销。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上述公司注销的原因,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3)补充披露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和必要性,关联交易销售或采购金额占报告期各期的比例情况,以及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4)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承揽发行人业务占其自身业务比例及重要性情况,并结合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格说明定价是否公允。(5)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按照《审查问答(一)》问题12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7.关于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陈永明和陈立父女。陈永明及其控制的托马斯、兴邦投资合计控制公司54.26%股权,陈立通过其控制的天地国际持有公司25.00%股权,两人合计控制公司79.26%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陈立因天地国际出资事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分别受到行政处罚。2019年8月,发行人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更正。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天地国际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背景、历史沿革等,入股发行人的原因,持股是否真实,出资来源是否合法。(2)说明陈永明将天地国际股权转让给陈立的原因,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特殊约定。(3)结合实际控制人认定更正事项说明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过变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问题8.关于电网投资

2019年11月,国家电网下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电网投资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9】826号),要求充分认识严控电网投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产出定投入,严控电网投资规模;狠抓亏损治理,亏损单位不再新增投资;聚焦效率效益,加强电网投资管理。

请发行人结合在手订单情况和未来生产安排,综合分析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该通知影响,是否影响持续获取订单的能力,如是,请进一步说明不利因素和影响程度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审查问答(一)》问题13的相关要求,就发行人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9.关于主要产品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司是目前国内少数具备500kV超高压、大截面电力电缆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目前公司已经全面掌握500kV交联电缆的制造工艺技术”“公司近年来加大科研投入,成功实现产品转型升级,以轨道交通电缆、特种用途高、中、低压线缆、新能源电缆、超高压直流电缆、军工电缆为代表的新一代电缆产品已成功运用于多个领域”。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500kV电力电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是否形成量产并取得销售收入。(2)补充披露设立以来电力电缆系列产品在产品种类、产品结构等方面的演变情况,并说明公司与现行产业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趋势的匹配情况。(3)补充披露发行人所生产的新能源电缆、超高压直流电缆、军工电缆为代表的新一代电缆产品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具体数据支持,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销售情况是否一致。

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产品方面的信息披露是否客观、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0.关于技术和研发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31项;公司参与承接的国家863计划项目“320kV超高压直流电缆用聚合物基纳米复合绝缘材料及电缆和附件的研制”成功,是公司在国内首次实现了超高压直流电缆制造领域完整的技术突破,实现了聚合物基超高压直流电缆的完全自主化生产。

请发行人:(1)部分实用新型临近保护期末,披露相关专利保护期届满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研发项目的合作背景、合作方基本情况、相关资质、合作内容、合作时间、主要权利义务、知识产权的归属、收入成本费用的分摊情况、合作方是否为关联方;若存在关联方关系,进一步说明合作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1.关于人员与业务匹配性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员工总数为622人,发行人选取东方电缆、汉缆股份、杭电股份、太阳电缆、中超控股、万马股份、中辰电缆、晨光电缆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员工岗位分布的变动情况。(2)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生产人员数量的变化趋势是否匹配,是否具有合理性,人员与业务是否匹配。(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人均创收与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请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2.关于子公司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球冠铜业和球冠特缆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球冠实业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已于2017年3月注销的全资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球冠实业设立以来未实际经营及报告期内注销的原因,相关资产、人员、债务的处置情况。(2)球冠实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球冠铜业和球冠特缆的具体业务、生产经营情况、发行人同子公司的业务分工及运作模式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3.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截止到2020年6月9日。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具体任期。(2)补充披露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3)说明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安排,是否存在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审查问答(一)》问题5的相关要求,就发行人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4.关于客户集中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7,711.51万元、100,935.65万元、107,919.77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42.72%、49.66%、49.61%。报告期各期国家电网均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各期销售金额分别为29,322.54万元、58,482.92万元、58,924.31万元。2019年7月起主要客户宁波永耀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变更为国家电网下属公司。

请发行人:(1)按宁波永耀电力投资集团、浙江大有实业等公司变更为国家电网下属子公司后的合并口径,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情况,说明与国家电网相关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如构成客户依赖,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2)说明2018年起发行人对国家电网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增长的原因。(3)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得主要客户的途径、方式、定价政策,参与招投标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5.关于供应商采购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和其他公开信息,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第一大供应商金田电材采购占比分别为55.26%、58.42%、70.47%;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817.66万元、2,913.41万元、3,991.36万元,其中金田电材占比分别为24.81%、73.30%、99.75%。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括铜材和铝材等,铝材的采购均价高于市场均价。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与第一大供应商金田电材的合作历史、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分析说明采购集中于金田电材且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采用预付方式与金田电材进行采购结算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区域内外铜材产品供应商情况,分析说明向金田电材采购铜材等产品的价格公允性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与金田电材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补充披露铝材主要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定价方式、付款条件等,分析说明铝材采购均价高于市场均价的原因及合理性,与相关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16.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有效期三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税金及附加的具体项目及金额,说明各项税金变化与发行人收入、利润变化的匹配性及合理性。(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发行人续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否存在障碍。(3)说明税收优惠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4)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到期后是否存在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7.关于安全生产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辐射安全许可证》等资质证书。

请发行人:(1)披露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2)披露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控制等内控措施及其有效性。(3)披露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披露具体情况、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8.关于外协加工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要外协厂商名称、外协加工的内容及金额,是否具有相关生产、经营、环保等资质。(2)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3)外协是否涉及核心工序生产,相关厂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任职关系、对外投资关系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9.关于募集资金运用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及装备用环保型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电线电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分别募集资金13,261.37万元、1,934.30万元和18,000.0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及装备用环保型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募投项目与发行人在产项目之间的关系,结合募集资金数额和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产能利用率、在手订单、未来订单获取能力、同行业竞争、技术研发水平,分析募投项目及金额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相关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经营风险。(2)针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第74条,补充披露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途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0.关于新冠疫情影响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预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将对本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请发行人:(1)结合上下游产业链及主要竞争对手停复工情况,从原材料或劳务采购、订单获取及客户稳定性、产品交货、合同履约、存货等主要资产减值、员工及管理层到岗履职、应收款项回收、现金流状况、债务违约等方面,详细分析疫情对发行人报告期后生产经营的主要影响。(2)如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说明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以及相关判断依据,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说明是否存在疫情影响导致的期后事项,相关事项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财务报告中的预期事项是否存在变动的可能,如预期信用损失、前瞻性因素的调整等事项,是否因疫情影响需要调整。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本项目承做过程中尽职调查及审计程序执行是否受到疫情影响,现场核查、走访、监盘、函证等必要程序的具体执行是否合规,如前期采取替代性措施执行的,请在本问询回复前追加必要程序。

问题21.关于风险因素

公开发行说明书在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中未进行充分定量分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风险中表述模糊,同时多项风险因素披露中存在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等类似表述。

请发行人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查并补充完善相关风险因素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问题22.关于偿债风险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5.30%、67.06%、64.15%,流动比率分别为1.15、1.19、1.26,速动比率分别为0.86、0.89、0.95。各期末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51,100.00万元、65,600.00万元、60,030.89万元。2019年期末的短期借款中,应付商业票据金额为3,000.00万元。各期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分别为2,973.12万元、3,742.65万元、3,527.83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可比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结合可比公司情况,补充分析披露发行人相关偿债能力指标是否正常合理。(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短期借款的来源、时间、利率、期限等,结合资产负债结构、流动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负债偿付预期、具体偿债安排等,分析说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流动性风险。(3)说明有关利息费用的计算及会计处理,与有息债务的匹配性。(4)补充披露公司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产与负债匹配性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5)说明短期借款中应付商业汇票的付款对象和内容,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将应付商业汇票计入短期借款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是否健全、有效。

问题23.关于应收账款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9,296.20万元、68,369.07万元、71,735.1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5.84%、44.02%和44.95%;坏账准备分别为2,792.51万元、3,831.49万元、3,614.95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直销、经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及坏账计提情况,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

(2)宁波永耀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等变更为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后,按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各省、直辖市电力公司及下属电力公司合并统计,补充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说明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3)说明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是否一致。(4)说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方法,分析说明预期损失率与原准则下的坏账计提比例的差异情况、信用损失金额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说明2018年起3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较2017年增加的原因,客户信用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持续催收,是否形成回款计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函证比例、回函比例、是否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未函证的情况。

问题24.关于应收票据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费用科目的勾稽关系。(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之间转换的行为,如有请列明详细情况,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的,其账龄是否已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计算并计提坏账准备。(4)说明截至问询意见回复日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5)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名的客户及金额,与销售主要客户的匹配性,相关应收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6)补充披露应收款项融资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说明将应收票据全部重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的理由,确定应收票据重分类后的公允价值的依据。(7)说明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是否存在追偿风险、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8)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票据的账龄情况,说明仅在2019年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问题25.关于存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21,886.07万元、25,034.65万元、24,692.45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17.64%、16.93%和16.30%;各期末存货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135.69万元、208.15万元、266.23万元;各期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18、7.56、7.56。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用于备货和满足订单需求的存货金额、占比情况,订单覆盖率和匹配性。(2)报告期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决策机制,是否计提跌价准备的具体判断依据以及具体计提过程。(3)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存货余额是否与报告期各期的产销量、收入规模变化相匹配。(4)2019年末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5)存货的库龄结构,结合库龄、库存状态、历史报废率、存货周转情况等,说明各类存货各期末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存货备货、生产、销售周期等方面的差异,对比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2)补充说明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并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6.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机器设备的具体用途、对应的相关产品、原值、使用时间、折旧情况,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2)补充披露主要机器设备的成新率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不可替代,是否有备用设备或购置计划。(3)补充披露城市轨道交通及装备用环保型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及研发办公大楼建设项目转入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类别、金额、开工与竣工时间、验收情况、转固时点和依据、投产情况、相关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折旧计提是否充分。(4)在建工程投入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请说明各期利息资本化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说明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瑕疵。(6)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分析中引用的数据与财务报表是否一致。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7.关于营业收入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58,530.14万元、203,296.01万元、217,588.97万元。各期支付投标、履约保证金分别为912.45万元、835.30万元、559.56万元。公司于2012年7月与四川省电力公司签订金额为26,827.53万元的销售合同,目前仍正在履行。

请发行人:(1)结合电力电缆的主要用途和电压等级划分补充披露各主要类别电力电缆产品的单价、产量、销量及占比情况,分析说明各类细分产品销量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2)发行人销售区域集中于华东地区,请结合平均运输成本、行业情况等,说明发行人销售集中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市场拓展的障碍。(3)结合期后投标保证金支付情况、销售合同签订情况等,说明投标、履约保证金规模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4)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市场占有率、在手订单情况和期后销售合同签订情况等,分析说明2019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下降的具体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5)补充披露与四川省电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履行进度、目前仍在履行中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8.关于毛利率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158,530.14万元、203,296.01万元、217,588.97万元,各期毛利率分别为13.55%、12.80%和13.12%。

请发行人:(1)分别从销量因素和价格因素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变动原因进行量化分析。(2)结合报告期内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3)结合上述分析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如何有效应对铜、铝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4)结合销售价格、行业变化、产能利用情况等,分析说明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具体原因。(5)补充说明华东地区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原因。(6)分析说明经销模式下毛利率逐渐下降的原因,与直销模式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7)补充披露直接材料的明细构成,结合销售价格、成本变化等,具体分析发行人2018、2019年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9.关于销售费用率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4,081.42万元、4,498.13万元、6,020.08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2.57%、2.21%、2.77%,同期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分别为4.39%、4.57%、3.13%。

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期的具体运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运费金额、单位运费等,结合销售区域、运输车队运营情况等,分析说明单位运费成本波动的原因。(3)结合客户数量、区域分布、开展业务的方式、开发客户的方式、说明业务招待费与业务的发展情况的匹配性。(4)结合招投标情况、服务费率变化等,说明中标服务费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0.关于营业外支出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司2018年发生1,000万元合同解除补偿金支出,系公司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协议解除电缆供货合同,支付协议补偿金。

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条款和生产成本等,说明解除合同补偿金金额的确定依据,分析说明解除合同的经济合理性。(2)说明相关采购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机制的具体安排及是否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1.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407.89万元、-4,627.73万元、11,826.86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5,678.08万元、5,509.70万元、7,969.26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规模变化、回款和采购情况等,分析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具体科目,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波动、2018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化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2.关于研发费用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4,760.22万元、6,134.72万元、6,699.7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0%、3.02%、3.08%。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说明报告期研发费用波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说明发行人用于研发的材料投入实物流转及处置情况,与研发费用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3.关于政府补助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各期末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939.90万元、675.47万元、411.04万元,各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721.61万元、381.42万元、85.96万元,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570.96万元、588.20万元、668.15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2)说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包括文件名称、文号、金额、报告期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具备可持续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4.关于其他应收款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和其他公开信息,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1,276.50万元、1,364.27万元、880.96万元,主要为往来、暂借款和保证金等。

请发行人:(1)结合各期业务情况及其他应收款构成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各项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超过1年以上未收回的往来、暂借款和保证金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账龄、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期后收款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4)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如有说明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5.关于其他应付款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和其他公开信息,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670.79万元、1,039.44万元、381.82万元,主要为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往来待付款、保证金等。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的具体项目及金额,说明交易对手方的名称、账龄等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往来。(2)补充披露保证金的性质和来源,说明相关保证金的主要合约、账龄、退款条件和履约情况等。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6.关于预收款项

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为2,794.32万元、3,278.72万元和1,988.35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和比例的约定,说明预收款项的金额变化过程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应销售业务的实际开展、期后结算情况,分析期末金额变动的原因。(2)结合与主要客户结算方式说明预收款项发生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7.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合规性

请发行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详细补充分析披露报告期内资产、负债项目变动的主要原因、影响因素及程度,经营成果变化的原因、影响因素、程度及趋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和变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主要债项的变动情况及原因。(2)结合具体影响因素,在公开发行说明书相应“其他事项”中,详细分析报告期内税金及附加等项目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变动趋势。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问题38.关于曾申报主板上市

发行人曾申报主板上市,并于2018年8月申请撤回上市申报材料。

请发行人:(1)说明申报主板上市的简要过程,后续申请撤回上市申报材料的原因,主要问题的解决情况。(2)若接受过现场检查,说明现场检查的反馈意见及整改情况。(3)说明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与主板上市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矛盾。(4)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较申报主板上市时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39.关于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全炯曾作为公司股东持有300万股公司股份,全炯在取得公司股份后,将其名下300万股中的180万股分别转让给李得可、李春飞和马存峰,但未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李得可持有120万股,李春飞和马存峰各持有30万股。全炯先后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在股转系统上转出所持300万股公司股份,后续未持有公司股份。

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下列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全炯取得公司股份以及将所持股份分别转让给李得可、李春飞和马存峰的原因、时间、转让对价及定价依据,各方出资资金来源、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2)李得可、李春飞和马存峰受让股份但未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因,是否构成股份代持。(3)结合全炯所持300万股公司股份的转让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问题40.关于承诺事项表述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等承诺主体规范承诺表述,如将“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表述调整为“触发精选层降层情形”,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调整“集中竞价”等相关表述。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开发行说明书所披露的承诺内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你们在20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精选层挂牌审查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发行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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