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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09 16:29:4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实现工程造价精准控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技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规及预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建设过程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编制的阶段性造价管理成果,是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过程造价管理、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包括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审查,以及与概算、结算的数据对比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计划管理,编制与审核,质量管理,评价与考核,信息反馈等全过程管理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投资35千伏(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工作,其它工程参照执行。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管理工作遵循“流程规范、标准统一、精准控制、管理闭环”的原则:

(一)流程规范是指严格施工图预算编、审管理流程,规范施工图预算全过程管理。

(二)标准统一是指统一施工图预算管理标准、管理内容、管理流程、计价标准。

(三)精准控制是指强化设计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图设计深度满足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实现精准确定合同价。

(四)管理闭环是指落实评价考核与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施工图预算管理质量。

第六条 未完成施工图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开展施工招标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归口管理,全面指导和组织开展公司系统施工图预算管理工作,制定施工图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施工图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八条 国网特高压建设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特高压交流、直流等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施工图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工作;

(二)负责开展施工图预算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所辖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年度计划;

(三)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省经研院的施工图预算管理工作;

(四)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预算推进应用实施情况。

第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施工图预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三)施工图预算审核完成后,负责组织施工图预算管理成果的信息反馈和文件归档等工作;

(四)配合开展施工图预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预算管理工作计划、进度、创新做法及实施问题等。

第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职责:

(一)负责具体落实施工图预算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收集工程可研、初设、环保、材料、设备等相关工程费用资料;

(三)负责具体落实施工图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发展策划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施工图预算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费用资料。

第十三条 国网经研院、省经研院、市公司经研所等技术支撑单位按照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求承担施工图预算管理技术支撑职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工作实施计划管理,施工图预算环节纳入“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统筹管理,应在施工招标前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于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当年施工图预算管理年度计划,并上报国网基建部,同时应动态管控所辖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所辖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管理完成情况报送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第四章 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七条 施工图预算应由具有相应编制资质的单位根据“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要求及时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正式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应严格应用“三通一标”成果,全面落实通用设备技术参数、电气安装接口、二次接口和土建接口“四统一” 工作要求,施工图设计进度、设计深度和质量应满足施工图预算编制要求,不得以扩大初步设计代替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前应完成满足招标深度要求的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及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工程开工前应完成基于施工图设计及物资招标结果的全口径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审核。

第二十条 施工图预算应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编制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按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电缆工程、线路工程、通信站(中继站、微波站)工程 、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工程等独立成册。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文件应履行编制、校核、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数据应满足公司系统工程施工图预算相关软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审核可采用建设管理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审核、委托经研院(所)组织审核等方式,根据招投标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审核应重点审查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图预算编制要求,审核编制依据,审查工程量、价格、费用等内容,审核施工图预算与批准概算的各项费用及主要工程量的对比分析。

第二十五条 编制单位应依据审核会议纪要于审核会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书。

第二十六条 审核单位应于审核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施工图预算审核意见。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公司企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满足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内容深度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预算应由编制说明、总预算表、专业汇总预算表、单位工程预算表、其他费用预算表以及相应的附表、附件组成,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应与批准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方案、规模应与批准的初步设计规模和原则相一致,严禁擅自改变规模、提高标准。

第三十条 施工图预算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特殊施工方案或措施及有关施工验收技术规程、规范为依据准确计量。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投资

(一)施工图预算原则上应控制在初设批准概算之内。

(二)施工图预算应依据施工图及现行定额计价依据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准确计价,已招标设备、材料、服务类费用应按合同(协议价)计列,其他的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计取相关费用。

(三)严禁在施工图预算中计列未提供技术方案的费用,对站外电源、站外水源、站外道路、围堰、安全稳定装置等配套的专项,应根据专项设计计列相应费用。

第三十二条 审核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程规范、规定要求开展审核工作,严格把握输变电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技术经济标准,保证审核质量。

第六章 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图预算管理的进度、质量及应用成效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用成效评价是指对开展施工图预算管理的综合效果的定性、定量目标的评价,针对施工图预算管理实际完成情况,主要从招标合同价的精准控制,设计变更有效管控,结算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基建标准化管理成果的深化应用和技经专业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的提升等方面分析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管理评价考核分级实施,国网基建部评价考核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评价考核所辖建设管理单位,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等评价考核体系。

第三十六条 对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质量管理及流程规范性。

第三十七条 采用委托方式审核的工程,由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咨询合同对审核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并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审核费用和审核工作量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审核单位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范围和深度合规性。

(二)预算投资的合理可控性。

(三)审核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审核计划落实情况及过程管理规范性。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依据相关合同对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进行评价考核。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利用公司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施工图预算管理信息,并做好施工图预算书、审核会议纪要等材料及其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管理反馈信息包括审定施工图预算书、预算审核意见、施工图预算审查完成时间、实际招标时间、重大费用变化项等相关资料及基本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建设管理单位反馈信息自动生成各单位施工图预算管理实施情况月报,并作为施工图预算进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要求应纳入招标、采购文件以及各相关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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