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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预存是违法「违约用电停电合法吗」

时间:2023-02-10 10:05:26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电费预存是违法「违约用电停电合法吗」,关于电费预存是违法「违约用电停电合法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马勇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团队律师

电子计量电表(智能型)的使用已经非常普遍甚至普及,用电人预存一部分电费,待预存电费使用完毕后,用电人将被自动中止供电。而供用电合同涉及切身利益,按照以往法律规定供电人非经法定条件和必要程序不得随意中止、中断合同。那么在预存电费的情境下,预存电费用完,用电人随即被中止供电,此时供电人是否构成违约?本文将试分析如下:

法典解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二款)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该条款系对原《合同法》的继承和完善,民法典特别增加了第二款“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由此,民法典规定的供电人中止供电的权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用电人违约,存在未及时支付电费的情况。即中止供电必须以用电人违约为前期。供电人必须向用电人催告。该催告应当以合同约定方式及能够到达用电人的方式进行。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这里的“合理期限”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是指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用电人仍未支付电费。即供电人给与用电人的合理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此处国家规定的程序主要是指批准。供电人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供电合同系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合同。用电企业不得随意中止或者中断履行合同,供电人未履行事先通知义务而中止或者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供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在使用电子计量电表,用电人预存电费的情景下,预存电费用完,用电人随即被中止供电。此时,用电人并不存在逾期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情况,也不存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的“用电人逾期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情况。同时,供电人中止供电系自动断电,此时供电人亦未履行事先通知义务。据此,供电人未经催告和事先通知自动断电的行为已经涉嫌违约。


实务争议

实务中关于该条的解读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民法典上述规定系对传统的“先用电,后交费”情境的规定,智能型电表系近年来普及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超前性,不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先用电,后交费”的情境还是“预存电费”的情境,均应当适用上述规定为益。理由如下:

首先,“预存电费”模式并非出现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在《民法典》之前就已经存在“IC”卡智能型电表的推广和使用。从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来讲,不宜再对法律进行“滞后性”解读,即无论立法者在立法时是否考虑预存电费模式,为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应当视为已经包括预存电费的模式,如区别对待两种不同的情境,则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甚至空白;

其次,“预存电费”情境下,要求供电人仍要履行催告及事先通知等义务并未明显加重供电人义务,同时也符合供电人对法律解读的合理预期;

再次,供电人在任何情境下均要履行催告及通知等义务,符合一贯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电、水、气、热等属于公共服务领域,而电、水、气、热等供应亦关系国计民生,是企业及公民个人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同时,供电人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虽然是市场主体,但因国家对特定领域的管控而拥有市场垄断地位,所以为了保障公众从事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防止公共服务提供者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公共服务提供者苛以必要的限制,要求他们不得随意拒绝提供服务,此为立法初衷,亦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之精神;

最后,“预存电费”情境下,要求供电人依法履行催告及事先通知等条件和程序亦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也不损害供电人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供电人中止供电的条件和程序在“预存电费”的情境下仍应当不加区分的适用,供电人在未经催告及通知的情况下通过技术设置“自动断电”仍构成违约。由此给民事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和适用【二】》,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p1136-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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