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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消防安全答题「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时间:2023-04-14 09:57:11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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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火灾预防的规定

1、消防规划

《消防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人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安全位置

《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目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5、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未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考点2 消防组织的规定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教工作。

《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天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寓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考点3 灭火救援的规定

《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教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考点4 监督检查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量检查。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实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考点5 法律责任项

1、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考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人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3、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码物的责任行为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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