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员「注册消防工程师真实现状」

时间:2022-11-27 12:29:27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员「注册消防工程师真实现状」,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员「注册消防工程师真实现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众所周知,距离6月底应急管理部向住建部移交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已经过去两个月了。大家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前途都在心中打鼓呢。这证是考还是不考呢。下面我就以我个人名义带大家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是部门规章)没准从法律层面,找到一丝丝“猫腻”同时呢,也带大家看一下我知道的几个省份关于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情况。废话不多说,直接上干货。

这个征求意见稿,不知道大家仔细看没看。

下面带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明确了适用范围

在适用范围中,大家可以关注一下改建工程和不适用的工程。用途变更也需要遵照此执行。

第二章是各参建主体的主体责任是什么。大家可能不太关心这个。重点马上就来了。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请大家认真仔细看第十四条中关于特殊工程的规定。这个很重要。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请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五)需要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这个专业机构大家应该都知道是什么了吧,那是否需要消防工程师呢,你说)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验收。(这一条看似没用,其实是为下文做铺垫的。除去特殊工程外,一般工程怎么操作呢?下文还有。。。。)

来了,一般工程怎么操作。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机关)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二十五条 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向消防验收备案机关申请复查。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建设工程。

通过解读大家发现对于一般工程,主管部门已经改为备案审查啦。这一点可以说是大大的利好啊。简政放权就从这体现出来了。

通过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将悬着的心放下。好好努力备考。他日成功上岸,必定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呀。最后祝大家考证通过。ps.其他各省关于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规定的解读,会更。敬请期待。我把征求意见稿的全文链接放到文后了,希望大家自己去查阅。另外,可以给大家推荐一个关于在消防方面比较权威的法律专家。大家可以去咨询哈。@曹刚律师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