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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雇员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起诉主体」

时间:2022-12-21 08:05:41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雇主责任险雇员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起诉主体」,关于雇主责任险雇员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起诉主体」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陈某2(已故)从2019年9月开始,经常临时受雇于被告工程中心,负责为安装空调、新风等设备的客户进行墙面打孔,劳务费按打孔量计算。2021年3月1日,被告工程中心为包括陈某2在内的共五名员工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人为被告保险公司,被告工程中心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

被保险人从业人员为陈某2等五人,岗位均为家电安装,每人年保费688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0万元,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80万元。同时,保险内容约定:“十一、1、被保险人雇员在从事被保险人安排的服务工作过程中,在作业现场或往返途中、上下班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其自身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畴;2、被保险人若为个体工商户等形式,本保单所承保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长期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负责人或法人等”。

2021年3月28日,被告工程中心领导盛海涛使用微信通知陈某2于次日到新风系统用户家中。3月29日,陈某2在打孔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经辽阳市中心医院确认为死亡。后经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某2系因电击致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经委托调查,对该事故拒绝理赔。另查明,本案贺梅香。因本案事故,四原告共发生各项经济损失784542.1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4760元,丧葬费41111.5元,被扶(抚)养人生活费58570.66元,尸检费20000元,尸体冷冻费10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的立案案由为保险纠纷,但案涉保险名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保险性质更接近或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即在被保险人所雇佣的从业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所安排的危险作业时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本应由被保险人即雇主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故结合原告诉请及庭审询问,本案应按照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或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审理,先行确定雇主责任后,再确定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2系接受被告工程中心领导安排,到用户家完成打孔作业,在工作时发生安全事故(保险事故),致其死亡,被告工程中心作为陈某2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工程中心提出的陈某2的工作不是其安排,该项安装工程不包含打孔的辩解,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在案发前一天,被告工程中心相关人员向陈某2派活,同时,被告工程中心提供的工程收款凭证,并结合其与被告装修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告方提出“最低15000元,给你13000吧”,“包括安装材料,不含打孔11000元”,最终收款13000元,证明该安装工程应包含打孔在内,故对被告工程中心提出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工程中心以陈某2系家电安装从业人员的身份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且保险内容中约定了保险责任范畴(包括因保险事故死亡)和承保人范畴(包括临时雇佣人员),故陈某2死亡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应由被告工程中心承担的赔偿责任。因陈某2的死亡,四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为784542.16元,对于四原告提出超出上述数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工程中心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工程中心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上述保险,且赔偿数额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者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4542.16元。

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机电中心作为投保人为陈某2等五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依约交纳保费。在保险期间,陈某2接受机电中心领导安排,到用户家进行安装材料、打孔作业。陈某2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中,工程收款凭证、机电中心负责人与陈某2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死亡医学证明等书面证据,能够证明陈某2与机电中心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保险公司未能举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死者陈某2在案涉事故中存在过错,案涉事故亦未经相关部门认定陈某2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以“不能排除操作失误、电力装置存在故障、受害人故意等原因导致电击的可能性”为由要求划分比例赔偿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此外,法院并未支持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保险公司提出“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无事实依据。保险公司就其他免责条款亦未能举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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