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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 公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7 16:35:06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永泰能源 公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能源 公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上接D25版)

(1)请求判令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5)华中回租字第08-1号项下全部剩余租金37,823,480.00元;(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煤炭生产用构筑物及附属物等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上述抵押物进行司法处置,并就第1项、第4项诉讼请求对处置所有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第1项、第4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对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灵石支行的1个银行账户采取网络查控冻结措施,冻结金额6,457,554.63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十三)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0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2015)华中回租字第07-1号的合同项下剩余租金为37,823,480.00元;(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煤炭生产用构筑物及附属物等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上述抵押物进行司法处置,并就第1项、第4项诉讼请求对处置所有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第1项、第4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十四)赵建凯与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赵建凯

被告: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7日,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原劳务派遣工赵建凯(历史遗留问题),以同工同酬为由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补发与同岗位正式工同工同酬差额124,108.32元,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送交的材料证据不足,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本次仲裁不服,为此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加请求补发与同岗位正式工同工同酬差额29,151.00元,以上合计153,259.32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补发原告2014年-2017年与用工单位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同岗位正式工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差额153,259.32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6月11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差额工资48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十五)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持有的“15永泰能源MTN002”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在2018年11月27日前应付的利息为375万元,本息合计为5,375万元。如超过2018年11月27日未予支付,则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对所欠本息另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4.50万元、诉讼保全费53,75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十六)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持有的“15永泰能源MTN001”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在2018年10月22日前应付的利息为309万元,本息合计为5,309万元。如超过2018年10月22日未予支付,则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对所欠本息另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3.70万元、诉讼保全费53,09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泰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十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7”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持有的“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在2018年12月15日前应付的利息为350万元,本息合计为5,350万元。如超过2018年12月15日未予支付,则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对所欠本息另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4.20万元、诉讼保全费53,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7%的股权、华熙矿业有限公司98%股权、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的股权,并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晋中支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平安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平安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渤海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广发银行南京湖南路支行、平安银行西安支行营业部、兴业银行晋中中都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和平北路支行共计15个银行账户采取网络查控冻结措施,实际冻结12个账户,冻结金额共计130,972.89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十八)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13,5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发生实质性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13,500万元及利息945万元,本息合计金额14,445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能按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5日起,以上述本息合计金额14,445万元为基数,按延期支付金额的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息结清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措施:轮候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65%股权、冻结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轮候冻结华衍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十九)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苏州市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并明确报告需得到苏州市环保局认可。2017年6月23日,苏州市环保局出具认定意见:认定煤炭消减量为160.62万吨标煤,应付评估费1,284.96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暂按合同预估标煤总量230万吨分两期共计支付评估费1,472万元。在苏州市环保局核定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评估费187.04万元。由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给付义务应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返还为原告评估的江苏沙洲电厂二期“上大压小”工程项目煤炭等量替代多领取的咨询费187.04万元及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年息6%计算为129,134.47);(2)判令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前述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兑付原告持有的“17永泰能源CP006”,向原告支付本金1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084.80万元(利息按照债券票面利率6.78%计算至到期日2018年10月23日,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若逾期支付的,另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或以该短期融资券到期应付本息折算的价格17,084.80万元受让原告所持的短期融资券;(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374,4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被告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电费账户。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达成和解,上述被告电费账户已解除冻结。

(二十一)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之间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原告共向联合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30,000万元,联合承租人共同向原告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证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全部未到期租金共计264,659,687.50元、留购价款1.00元;(2)判决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产生的逾期利息,暂计为212,500.00元(暂计至2018年7月6日,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6日,以到期未付租金2,5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最终金额以截至实际清偿日的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本金、分别按各期到期日距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后再相加合计计算);(3)判决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损失费200万元;以上三项核减预付租金900万元后,暂共计为257,872,188.50元;(4)判决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1、2、3项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的股权、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有华晨电力股份公司49%的股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兑付原告持有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560万元(利息按照债券票面利率7%计算至到期日2018年12月25日,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另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34万元,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或以该短期融资券到期应付原告本息折算的价格8,560万元受让原告所持的短期融资券;(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09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达成和解。

(二十三)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2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原告提供了《保证函》,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156,041,833.55元,截至2018年8月14日的延迟利息2,001,370.18元,以及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利息(以各期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5%计算,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2)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险费、差旅费(最终以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3)判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了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158,484,325.08元(实际金额以其2018上半年度报告为准,但不超过上述金额)。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四)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持有的“16永泰02”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在2019年5月19日前应付的利息为375万元,本息合计为5,375万元。如超过2019年5月19日未予支付,则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对所欠本息另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4.50万元、诉讼保全费53,75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65%股权、轮候冻结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的股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五)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5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按照年利率8.1%计算。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对前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作为委托人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本信托项下全部资金用于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实质性债务违约触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款,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权利等一并转移至原告。为此,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万元;支付利息(2018年6月20日-2018年8月9日,年化8.1%)为168.75万元;支付罚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9日应算至还清所有本金之日止,罚息从2018年7月14日起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律师费29.6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7%股权(投资金额2.12亿元)及当年股权收益。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六)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8日,原告、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后原告与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了上述全部租赁权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72,461,706.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未付款项9,057,713.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1日为76,990.56元);(3)请求判决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634,039.93元(损害赔偿金按全部未到期租金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一计算);(4)请求判决由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35万元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5)请求判决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在上述1、2、3、4项诉讼请求项下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股权进行查封和轮候查封;对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拥有的海域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对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不动产及土地进行轮候查封;冻结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惠州分行银行账户,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太原北大街支行、太原大营盘支行银行账户,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太原分行银行账户,王广西在中信银行南京建邺分行银行账户。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七)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81,857,812.50元;(2)请求判决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未付款项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1日为4.25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768,578.13元(损害赔偿金按全部未到期租金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一计算);(4)请求判决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35万元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5)请求判决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1、2、3、4项诉讼请求项下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查封和轮候查封;对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不动产及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八)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到期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并提前兑付“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16永泰01”券面总额5,000万元以及“16永泰02”券面总额14,500万元的债券合约;(2)被告返还原告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债券本金共计28,500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截止2018年7月9日,利息和违约金共计892.62万元,此后,9,000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7%标准计算利息,并且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19,500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7.5%标准计算利息);(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截至2018年7月9日合计29,392.62万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23%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3亿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九)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其持有的全部“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相应利息21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起息日2017年7月5日起至兑付日2018年7月5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相应利息210万元;违约金以本息和3,21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截至2018年7月26日,违约金暂计为141,561.00元),合计32,241,56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总计为250,793.25元,其中律师费22.5万元,担保费25,793.2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7%股权(股数111,736,013股),并冻结其红利。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十)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其持有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5,000万元、相应利息35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起息日2017年7月5日起至兑付日2018年7月5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相应利息为350万元;违约金以本息和5,35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截至2018年7月30日,违约金暂计为280,875.00元),合计53,780,87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共计417,988.67元,其中律师费37.5万元,保险费42,988.6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0,00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51%)、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736,013 元股权(持股比例4.07%)。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十一)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清偿债券本金20,000万元、利息1,4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支付违约金(以21,400万元为基数,在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1,4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十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发生实质性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7永泰能源CP004”应付本金加利息共计30,677,517.53元;偿还截至支付日的违约金(截至2018年9月26日实际已发生的违约金金额共计人民币534,709.13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十三)郑州姚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州姚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公司2×320MW机组热网加热器化学清洗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12,800元。按合同约定双方又对部分具体事项分别签订《郑州裕中能源有限公司2×320MW机组热网加热器化学清洗技术合同》及《生产外包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并按《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缴纳了安全保证金10,000元。2016年6月初,被告进场进行施工, 9月份工程即将完工时,被告项目负责人通知原告退场,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后续清洗工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2,80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安全保证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十四)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合同》,约定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前述《国内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20,00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发生逾期支付应付款款项的情形,且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其他债务违约情形,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对未受偿的应收账款(包括到期及未到期)进行回购,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203,401,700元及逾期支付回购价款的逾期利息(以回购价款203,401,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独立违约金;(3)判令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4)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1)、(2)、(3)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应付款项20,000万元;(6)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或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中任何一方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的,另一方的付款义务相应予以免除;(7)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冻结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23,401,7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十五)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5永泰能源MTN001”,发生实质性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5永泰能源MTN001”债券本金30,0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的利息为17,407,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以317,407,0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25日为7,300,361.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4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4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名下银行存款合计324,707,3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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