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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2-04-24 12:01:10来源:网络整理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通知

发改环字[2015]2651号

各省、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环保厅(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

自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产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以下简称禁止焚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明火起火次数有所增加。已显着减少。但由于全社会对秸秆焚烧危害认识不足,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缺失,部分地区露天焚烧秸秆仍频发,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甚至引发火灾秸秆利用的方法,危及交通安全。情况还是很严重的。 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和目标

(一)总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化利用,按照疏堵结合、以清淤为重点的原则,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促进秸秆作为肥料、饲料、燃料、基础原料和原料,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和可持续农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秆燃烧着火点数量或燃烧面积比2020年减少5% 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量或火灾面积比2016年减少5%。基本淘汰了。

二、促进产业发展,拓宽秸秆利用渠道

(三)完善高效收集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农用地分布、种植制度和秸秆生产利用现状,鼓励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购农作物收割机械与秸秆粉碎回收设备、田间或捡拾捆扎设备,完善奖励措施,完善服务网络秸秆利用的方法,开展秸秆还田、收储、仓储服务。要加强收割作业技术指导,落实标准如机械化秸秆还田和留茬高度等,促进秸秆还田。还是应有尽有。

(四)建立专业的储运网络。各地要积极支持秸秆收储运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规范的秸秆储存场所,促进秸秆的后续利用。各地出台便利秸秆运输的政策措施,提高秸秆运输效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专门的秸秆收集储运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秸秆收集利用,逐步形成商业化秸秆收集利用。 、储运能力,实现秸秆收储运专业化、市场化。

(五)提高秸秆农业利用水平。各地要按照种养结合、农业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大力推进秸秆还田工作。秸秆生物质炭还田改良土壤技术,积极发展秸秆畜牧养殖-能源利用-沼肥还田、秸秆-沼气-沼肥还田等,加大机械化破碎还田秸秆还田,加快还田,鼓励畜禽养殖场(户)、社区、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引导以秸秆为主的规模化生产食用菌,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探索秸秆综合利用合理组合和有机耦合模式,促进充分利用区域秸秆。

(六)拓宽综合利用渠道。各地要做好统筹规划,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秸秆代木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源、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完善配套产业和下游产品发展,延伸产业链资源和分布特点,科学规划秸秆热电联产和循环流化床、水冷振动炉篦等直燃电厂,优先考虑秸秆发电,不受限制。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考核。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提高秸秆焚烧火灾监测效率和水平。提高秸秆资源评价、综合利用和统计焚烧监测、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以焚烧面积、焚烧量、综合利用量为核心的秸秆禁烧工作评价、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八)加强信息公开执法。各地要加大秸秆焚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公开秸秆非法焚烧相关信息,严格遵守火灾相关法律法规。 、秸秆焚烧造成的人身伤害和交通事故 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人员,落实目标责任制,对秸秆焚烧严重、综合利用率低的地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追究责任。直接负责的人。

四、推动技术进步提高采集利用水平

(九)积极支持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各地要切实加强秸秆还田、饲料、能源、原料等领域新技术创新,支持引导基层农技部门和社会服务 系统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鼓励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和科研单位引进开发先进实用的秸秆粉碎还田等新设备、采摘打包、固化成型、碳、气、油联产等。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化装备,推动秸秆综合利用装备产业化开发应用。

(十)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标准,提高秸秆生物炭生产、秸秆生产质量。粉碎还田作业、秸秆生物炭还田改良土壤等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和质量检测体系,实现设备、产品和工艺操作的标准化。

五、完善扶持政策,构建有效激励机制

(10一)加强有利于秸秆利用的经济政策的落实。财政投入方面:地方政府可协调多种资金加大对秸秆有机肥、秸秆还田、秸秆等方面的补贴力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畜牧养殖。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在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要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焚烧的财政支持力度。税收优惠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有效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 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金融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特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为秸秆收购、储存、加工、利用的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10二)落实有利于秸秆利用的土地和电力政策。土地政策: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应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废弃土地、等,原则上按临时用地管理 属于永久占用的,按建设用地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将粮棉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打捆、切碎、压块、压块等纳入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级加工成本。

六、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资源环保意识

(10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教育培训。各地要强化秸秆禁烧利用意识,在农业职业教育和新职业农民培训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推广和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技术推广水平。规范秸秆收储运培训,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成熟,提高农民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10四)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宣传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秸秆利用和治理等系列专题报道。禁烧,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性、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露天焚烧的危害,采取基层、贴近农民、生动活泼的形式,普及相关知识和技术,逐步提高全社会对秸秆综合利用的认识和认识。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责任

(10五)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各地要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禁烧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主体责任;要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配套政策,明确执法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考核机制,严格奖惩措施;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禁烧目标责任制,分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10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开展重大专项工作。加强对地方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指导,扩大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推进秸秆收集建设、储运系统,改善大气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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