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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时间:2022-12-26 08:41:05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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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截至2015年12月29日,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84个国家。那么《公约》作为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指南,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或者营业地虽然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时,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

《公约》仅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对于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并不适用,此外以下几种销售合同亦不适用: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除公约另有明文规定,以下事项不适用《公约》:

1、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如果您有关于《公约》的相关问题,可以联系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菲、王蕾,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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