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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包括「抢劫罪的行为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2-12-27 09:59:34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包括「抢劫罪的行为种类有哪些」,关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包括「抢劫罪的行为种类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抢劫罪的行为类型与认定(五)——其他方法

除了暴力行为、胁迫行为之外,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还包括“其他方法”,其他行为指的是对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除暴力、胁迫以外的行为,表现形式例如用药物、酒精等使人失去知觉以致不能或不知反抗,但并不限于这几种方式,只要行为人使用的方法导致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并因此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就属于抢劫罪的其他行为。如果行为人取得财物靠的并不是自己实施的行为,而是因为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如被害人自己喝醉而倒在街道上取得了财物,这样就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盗窃罪。实践中,虽然抢劫罪中其他方法出现频率不如暴力、胁迫行为,但在抢劫罪中设置其他方法作为抢劫行为的兜底性条款,意义重大,这是法律滞后性的必然要求。如果没有这一兜底性条款,将使得一些新出现的抢劫行为无法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其他方法行为方式的概念上,仅就部分内容达成了统一认识——行为人采取的其他方法,会导致被害人对于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无法采取有效的反抗手段。具体为所谓其他方法行为,是指排除暴力、胁迫以外的,行为人所实施的,造成被害人陷于不能反抗的强制行为。结合暴力以及胁迫对于被害人身体以及心理所造成的影响,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那些同样能够有效抑制被害人反抗,使得行为人能当场抢走其钱财的方法。归纳来看,抢劫罪中兜底的其他方法行为方式应该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其他方法行为具有平和性。所谓平和性,从字面意思理解可知,其他方法是排斥暴力的。这一点很好理解,因为在抢劫罪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暴力和以暴力为内容的胁迫这两种行为方式,立法者没有必要再规定一个与前两种行为方式同样内容的兜底性条款,这样做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其他方法排斥暴力,手段平和,这样才能实现其设立意义。

第二,其他方法既可以是针对身体实施的具体行为,也可以是针对精神施加的作用力。在具体的作用对象上是不能,也不应该对其他方法进行任何限制的,如果进行限制,那么当新情况、新行为出现时则可能出现无法规制的现象,这一点在解释其他方法时必须留有余地。

第三,其他方法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此处所言特定对象是指被抢劫的被害人,如果行为针对的是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由于其他方法行为具备平和性,并不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可能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所以,其他方法行为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

第四,其他方法的实施与被害人的丧失反抗能力要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的要求是刑法上关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必然要求,其他方法也不例外。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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