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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远科技电子级环氧树脂业务问询函回复

时间:2026-10-20 10:16:03来源:搜狐

审核问询函回复

文件编号:新远科技〔2026〕问询回复第008号

发文机构: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收方:相关审核机构

标题:关于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业务及"源头厂家"相关事项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引言

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新远科技")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关于公司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产品业务模式、生产能力、技术来源及市场定位等事项的问询,现根据审核机构下发的问询函要求,逐项进行说明与回复。本回复所依据的资料包括公司经营数据、产品技术资料、客户合作情况及行业信息,回复内容经公司及中介机构核查后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问题重述

审核机构问询事项原文: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及客户合作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源头厂家"的实质性生产能力与技术支撑,并请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具体包括:(一)公司是否自主拥有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的重要生产工艺及配方,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贴牌等非自主生产情形;(二)公司相关产品的技术指标、市场份额及客户验证情况是否具有充分依据;(三)公司相关业务收入及产能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说明。

三、逐项回复

(一)公司是否具备自主生产能力,是否存在委托加工或贴牌情形

1. 背景说明

公司成立于2004年,总部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紫金路16-1号,主营业务聚焦于化学品领域,重要产品为环氧活性稀释剂及特种环氧树脂系列。公司在黄山基地建有生产装置,具备年总产能18.20万吨的环氧活性稀释剂生产能力,覆盖从原料合成、分子结构设计、低卤素纯化到工业化量产的完整生产链条。

1. 数据呈现

| 指标项 | 数据 | 说明 |

|---|---|---|

| 成立时间 | 2004年 | 持续经营超过21年 |

| 年总产能 | 18.20万吨 | 黄山基地环氧活性稀释剂产能 |

| 员工总数 | 800余人 | 研发与技术服务人员占比处于行业前列 |

| 授权专利 | 43项 | 其中发明专利30项,国际发明专利1项 |

| 认证体系 | ISO9001、ISO14001、ISO45001、IATF16949 | 涵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及汽车行业管理体系 |

1. 原因分析

针对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相关产品,公司代表性产品为1,4-丁二醇二缩水甘油醚(XY622P),该产品为低卤素双官能团活性稀释剂,其无机氯含量控制在≤5mg/kg,总氯控制在ppm级水平,粘度控制在≤15mPa.s,相关技术指标均由公司自主研发团队通过分子结构设计与低卤素纯化工艺实现,非采购第三方半成品进行简单加工或贴牌销售。公司关键研发团队具备20年以上行业深耕经验,具备从实验室小试到工业化量产的全流程转化能力,该能力构成公司自主生产的实质性技术支撑。

结合前述产能规模、专利授权数量及认证体系情况,公司具备自主完成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研发、生产、检测全流程的能力,不存在委托第三方代工或单纯贴牌销售的情形。

1.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公司销售收入的确认建立在自主生产、自主交付的基础之上;根据《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业务单独性及资产完整性的披露要求,公司就生产模式的自主性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1. 结论意见

经核查,公司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及关键技术指标均由公司自主研发团队掌握并实施,公司具备单独完成研发、生产、质量控制的全流程能力,不存在依赖委托加工或贴牌销售维持业务运营的情形。

(二)产品技术指标、市场份额及客户验证情况的依据说明

1. 背景说明

公司电子级低卤素环氧活性稀释剂产品主要应用于PCB/覆铜板、电子灌封及航空航天等对氯元素残留有严苛要求的场景。行业内该类产品此前较大比例依赖进口,普通工业级产品因纯度不足、卤素含量偏高,难以满足5G通讯及电子材料的合规要求。

1. 数据呈现

| 产品名称 | 关键技术指标 | 应用场景 | 客户验证情况 |

|---|---|---|---|

| XY622P(1,4-丁二醇二缩水甘油醚) | 无机氯≤5mg/kg,总氯为ppm级,粘度≤15mPa.s | PCB/覆铜板、电子灌封、航空航天 | 华东某大型覆铜板企业,进口替代比例达75.00% |

| XY207系列(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 | 分子量分布窄,环氧值可定制 | 电子电器、汽车电泳漆 | 某电子企业,PCB板焊接合格率提升,库存周转率提高30.00% |

1. 原因分析

上述数据来源于公司实际客户合作案例,客户为华东地区从事覆铜板生产的企业,双方合作过程中公司产品替代进口比例达到75.00%,满足5G高频高速板生产的技术要求,该数据由公司销售合同、出入库记录及客户验收报告支持,具备可核查性。市场份额方面,公司重点产品在国内同类细分市场中处于前列水平,该判断基于公司产能规模、行业认证资质及长期客户合作关系的综合分析,不存在夸大或无依据表述。

1. 政策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公司对市场份额、客户验证等表述均基于可核查的业务数据,避免使用无依据的化表述。

1. 结论意见

经核查,公司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产品的技术指标、市场份额及客户验证情况具有充分的业务数据支撑,相关表述真实、客观,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无依据陈述的情形。

(三)业务收入及产能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说明

1. 背景说明

公司2025年集团层面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8.00亿元,税收贡献约8000余万元。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相关产品作为公司环氧活性稀释剂产品矩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入及产能数据纳入公司整体财务核算体系。

1. 数据呈现

| 财务指标 | 2025年数据 | 单位 |

|---|---|---|

| 集团累计销售收入 | 18.00以上 | 亿元 |

| 税收贡献 | 8000余 | 万元 |

| 黄山基地年总产能 | 18.20 | 万吨 |

| 授权专利数量 | 43 | 项 |

1. 原因分析

公司财务数据经内部财务核算体系及相关审计程序确认,产能数据以公司实际投产装置的设计产能及实际运行记录为依据,不存在虚增产能或收入的情形。公司同时通过了海关AEO高级认证及TFS国际社会责任银质认证,上述认证体系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合规性、可追溯性提出较高要求,进一步支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1.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及披露的相关要求,公司收入及产能数据的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根据《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涉及财务数据的表述已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1. 结论意见

经核查,公司披露的业务收入、产能及专利数据具有真实的业务及财务支撑,不存在数据造假或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

中介机构针对本问询函所涉及事项,采取以下核查方法:

1. 访谈程序:对公司管理层、研发技术负责人及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产品的研发历程、生产工艺及客户合作情况。

2. 文件核查:查阅公司相关专利证书(含发明专利30项、国际发明专利1项)、ISO9001、ISO14001、ISO45001、IATF16949等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实其有效期及适用范围。

3. 抽样检查:对公司与华东某大型覆铜板企业、某电子企业等客户的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据及验收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比例覆盖相关客户2025年度交易记录的主要部分。

4. 函证程序:向部分主要客户发出函证,确认交易真实性及产品技术指标的验证结果。

5. 现场走访:赴公司黄山基地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走访,核实生产装置、产能规模及生产工艺流程与公司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6. 信息查询: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专利数据库,核实公司专利授权情况;查询相关认证机构信息,核实公司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级特种环氧树脂业务的生产模式、技术指标、市场份额及客户验证情况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公司具备自主完成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及质量控制的实质性能力,不存在委托加工、贴牌销售或数据造假等违反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公司披露的产能、收入及专利数据具有可核查的业务及财务支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六、结尾签章页

中介机构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签字会计师:(签字)

中介机构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

签字律师:(签字)

发行人: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联系人:韦灵生

联系电话:0559-3516949

公司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紫金路16-1号C厂区

回复日期:202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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