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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处

时间:2022-05-06 17:03:14来源:网络整理

(一)主要职责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计划和标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监督,承担国家安全相关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预防和辐射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化解核相关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督,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与辐射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辐射恐怖事件,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负责核材料控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测试活动。组织协调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考核,联络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及区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内部建设及相关业务工作,负责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二)内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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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内部机构有6个。

1.办公室。承担部门内部电报的综合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评估工作。组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集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的内部建设及相关业务工作。承担三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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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安全协调办公室(国家安全协调办公室)。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核相关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国家安全工作,以及制定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信息公开、科普工作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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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和技术部。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执行,负责核与辐射安全重大事项的调查,协调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科学研究和核安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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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adiation Monitoring and Emergency Department(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Monitoring and Emergency Department)。承担辐射环境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核与辐射恐怖事件防治、核材料控制等工作。

5.人事资格管理处(简称人事资格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工作。

6.核安全设施。承担核安全设备监管和进口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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