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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机制:实现“有形的手”需要整个产业链的创新

时间:2022-07-22 09:02:25来源:网络整理

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机制:

EU ETS对我国的启示

实现对气候变化的响应需要整个产业链的创新。碳排放交易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 EUETS 只是在整个欧洲建立一个用于排放交易的通用信用体系;仅仅依靠碳市场远未达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

中国改革开放30年证明,宏观调控可以有效解决市场的盲目性,用“看得见的手”影响“看不见的手”。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导向将发挥决定性作用,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碳交易市场是目前唯一在实践中的环境服务市场。通过碳交易市场,可以实现区域或全球范围内的低成本碳减排。同时,从经济角度看,可以最大化市场回报。

利用国际碳市场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减少碳排放,实现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魏一鸣张跃军邹乐乐郭杰王凯

为有效降低减排成本,欧盟提出并建立统一的欧洲碳市场,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欧盟排放量交易计划(EUETS)是在《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借鉴EUETS实践活动的有益经验,可为我国未来逐步建立碳市场交易机制,实现碳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参考。

EUETS发展的历史背景

EUETS 的成立旨在利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为了更有效地降低减排成本,欧盟提出建立统一的欧洲碳市场,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同时,这样一个市场的建立也可以为未来建立全球排放交易市场提供理论和实证支持。

1986 年发布的《单一欧洲法案》和 1997 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使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法律支持。 1986年的法令正式提出建立欧洲国家之间的政治合作和单一的欧洲市场,强调气候变化是一个跨国界、全球性的问题,需要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应对措施。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这意味着工业化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责任具有法律约束力。

EUETS 从起草到实施花了 4 年时间。根据《京都议定书》中8%的减排承诺目标,一些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同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题为《气候变化:欧盟后气候变化战略》 《京都议定书》(Climate Change: Towards an EU Post-Kyoto Strategy),提出到2005年建立欧盟内部贸易体系。2001年,欧盟ETS草案提交并正式讨论; 2002年10月,欧盟议会通过了该草案; 2003年7月,修订草案获得欧盟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批准; 2003 年 10 月 13 日/87/EC 排放交易指令生效,规定 EUETS 于 2005 年 1 月开始交易。

EUETS 交易的第一阶段是一个实验阶段。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推动了二期交易的顺利进行。 EUETS 于 2005 年 1 月正式开始交易。2006 年 11 月,欧盟委员会报告了 EUETS 的运行情况,国家分配计划 II(NAP II)首次被列入议程。 2008年1月1日,EUETS进入第二阶段。 2008 年 1 月 23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 EUETS 第三阶段交易的提案草案。

展望第三阶段,欧盟提出了“三个20%”的减排目标(即到2020年,CO2排放量减少20%,能源使用量减少20%,使用可再生能源占20%) % 能源使用量)),这将有效促进 EUETS 的发展和壮大。

EUETS 交易的主要特点

自由的市场环境有利于配额交易的流动性。 EUETS的成功建立和快速发展的关键在于它已经形成了一个排放配额可以自由交易的环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监管机制,使排放配额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自由交易。

两个阶段的划分有利于降低 EUETS 的风险。第一阶段作为试点阶段(2005~2007)),是一个吸取教训、积累经验的过程,给作为先行者的欧洲碳市场一个准备和缓冲的阶段,也有利于欧洲碳市场的发展。第二阶段(2008~2012)EUETS会更好。

免费配额的分配增加了利益相关者对排放交易的信心。在第一阶段,EUETS 配额的免费分配增加了企业收益,并导致最反对的工业部门转向有利于排放交易。

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市场对接,有助于调整配额供需。京都灵活机制 JI 和 CDM 都可以增加 EUETS 的市场供应,降低配额价格,使利益相关者受益。

从市场结构上看,EUETS市场包括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但与一般期货现货市场相比,EETS具有商品来源、商品供给、总体目标、激励机制和盈利趋势等方方面面。具有明显的特征,如表1所示。

EUETS 实践的效果

EUETS 在欧洲运营。一方面,市场价格反映了近期配额的供需情况,有利于长期二氧化碳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EUETS碳价基本反映了配额的供需情况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监管机制,逐步为碳密集型行业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2007年,第一阶段碳期货价格接近0,原因是配额过多;第二阶段碳价持稳,反映交易商对未来碳资源稀缺性的预期。更重要的是,所有大公司(尤其是电力行业)或金融机构都意识到,欧洲的碳已经不再是免费资源,未来碳排放的成本会更高,这是各方努力的结果在过去的 3 年中。形成 EUETS 的重要成就。

2.EUETS 不仅实现了绝对减排,还为排放效率的显着提高做出了贡献。

EUETS 的初衷是在国际范围内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减排承诺。虽然由于机构设计和基础数据准备不足,这一目标在第一阶段的实践中并没有太大进展,但已经实现。部分减排效果。数据显示,欧盟2005-2006年的排放量低于其2002-2004年的排放量。一些研究认为 EUETS 对减排的贡献合理估计为每年0.500-1 亿吨,或2.在没有 EUETS 的情况下排放的 CO2 的 5% 到 5%。此外,由于 EUETS 的压力,欧盟电力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减排趋势和机遇。在德国,从高排放的褐煤发电转向越来越低排放的无烟煤发电和生物质利用。在英国,虽然近年来由于核电的减少和天然气价格的上涨,煤电的份额有所增加,但如果不考虑碳价格,煤电的增幅会更大,而且由于生物质能源的推广以及能源效率的提高,英国燃煤电厂的二氧化碳排放效率有了显着提高。

另一方面,EUETS的成立和成功运行,对全球排放交易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对进一步加快全球碳市场的整合和建立起到了推动作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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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UETS 实施排放交易理论,为其他温室气体市场提供模型。

EUETS 实施的第一阶段实现了建立碳交易体系并使其运行的目标。在实践的丰富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总结了一些经验教训,设计了第二阶段(如NAPII)的机制。积累的经验。

2.EUETS在机制设计理论方面为多国气候谈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机制设计上,如配额分配、监测和报告、不同交易阶段之间的衔接、不同碳市场之间的互动等,EETS本身就是一个跨国整合的体系,是多方合作的结果。 -国家谈判和谈判。 ,不仅对未来的国际气候谈判值得借鉴,也为其他行业国际组织的组建提供参考。

3.EUETS与其他碳市场互动,有助于推动整个国际碳市场的整合与发展。

国际碳市场主要包括基于京都议定书三种灵活机制的碳交易,其中ETS是配额制碳市场,CDM和JI是项目制碳市场。 EUETS与CDM的联动为CDM项目提供了价格参考,促进了发展中国家CDM项目的发展;通过JI项目覆盖更多的减排行业,实现更多的减排。 EUETS 与其他碳市场之间的联系为未来的气候制度设计和谈判提供了有用的实践基础。

EUETS 实践的局限性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虽然 EUETS 发展迅速,为履行减排承诺提供了有益的支持,但仍存在诸多局限,在后续市场监管和机制设计中应引起重视。主要表现在:

“后京都时代”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影响了EUETS的未来发展前景。目前,2012年后的国家减排框架仍未达成实质性协议,这给《京都议定书》后国际碳市场的发展前景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2012年临近,国际社会仍在围绕利益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后京都时代”的减排分配问题,必将对欧盟的减排政策产生影响,进而影响EUETS的发展。

EUETS 未能引领低碳经济的发展。来自 EUETS 和欧盟成员国国家分配计划 (NAP) 的市场信号可能不一定会引导各国未来对低碳经济的投资,尽管这是 EUETS 的一个重要目标。

目前 EUETS 对碳密集型行业的积极影响有限。相关研究分析了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1976-2005年的水泥净出口数据,结果表明产能利用率是影响净出口的主要因素,其次是能源成本,而碳价没有显着影响在炼油行业,2005 年至 2006 年间,炼油行业减少了 0.56% 的排放量,而剩余 7% 的排放配额,因此没有购买碳的成本。在钢铁行业,钢铁行业普遍受益于超额分配的配额;钢价上涨使得碳价对钢铁行业盈利能力的影响难以察觉。欧洲是原铝净进口国,1999-2006年的数据显示,碳价尚未导致欧盟铝进口增加和国内厂商市场份额下降。

EUETS 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很少或不涉及二氧化碳以外的其他温室气体。在欧盟,CO2 以外的温室气体占总排放量的 20%,因此 EUETS 对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没有产生足够的影响。此外,各国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法国,ETS 所涉及的部门仅占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 20%,而在爱沙尼亚,这一比例为 69%。

由于 EUETS 仅涵盖欧盟 45% 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其影响有限。 EUETS覆盖25个欧盟国家近1.20,000个排放设施,包括炼油厂、焦化厂、20MW以上的发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玻璃厂、陶瓷厂、纸浆和造纸厂等 5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包括在交易系统中。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碳交易价格_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监管机制_欧盟碳排放交易价格

减排成本可能会导致电价等能源价格上涨。随着 EUETS 第二阶段的启动,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市场。如果新进入市场的是发电行业等碳密集型行业,那么碳价成本的上涨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该行业的科技升级,引发对低碳行业的追加投资。效率,并造成长期的发电成本。等待能源价格上涨。

EUETS 数量仍然有限。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目标相比,EUETS 的数量仍然相当有限,每月的数量虽然在增长,但尚未超过第一阶段分配的 1.6%。

实现对气候变化的响应需要整个产业链的创新。碳排放交易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 EUETS 只是在整个欧洲建立一个用于排放交易的通用信用体系;仅仅依靠碳市场还远远达不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 EUETS虽然顺利完成了第一阶段的目标,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改进。

大幅减少排放权数量可以避免碳价暴跌,提高 EUETS 的流动性,保证市场参与者的竞争力。只有提高碳市场的活跃度,保证碳价格适中,才能保证利益相关者关注排污权成本,让各排放单位关注技术进步和排污权交易。

完善市场规则。对于现有市场主体,减排行动的基准市场规则需要根据不同行业进一步细化。对于新的市场进入者来说,要保证最初的竞争公平。完善的市场规则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但由于碳市场的特殊性,必须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有效的市场规则有助于防止“逐底竞争”现象。

逐步扩大排放拍卖的份额。欧盟委员会应鼓励使用对冲工具并完善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以确保投资安全并减少市场混乱的可能性。有学者提出取消第三阶段排放权的免费发行。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EUETS才能真正发挥其最大限度地降低总体成本的减排效果,为欧盟实现自身减排目标做出贡献,并为其他国家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宝贵经验。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 EUETS 实践机会

1.政策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UETS的实践证明,政策性宏观调控可以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 EUETS等跨境碳市场在欧盟委员会的政策下逐步建立。没有政策的支持,就不可能在如此复杂的市场形势下建立以最小化总体成本为目标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成就证明,宏观调控可以有效解决市场的盲目性,用“看得见的手”影响“看不见的手”。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导向将发挥决定性作用,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2.中国可以利用 EUETS 平台赢得更多 CDM 项目收入,提高话语权。

在可预见的未来,CDM 带来的排放权将与 EUETS 更加紧密地结合。中国是最大的CDM供应国。截至2008年4月,中国减排量占世界排放量的51%。中国有潜力利用CDM机制获得更多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EUETS的不断完善和中国国内企业CDM经验的逐渐积累,无论是从获得定价权的角度,还是从获得更大利益的角度来看,中国已经有很多事情要做。

3.EUETS 为中国提供了一个改善其国内竞争体系的机会。

EUETS 建立了有监督的自由化竞争体系,为成员提供了从自由化中受益的机制。期货期权等现代金融工具的应用,使套期保值这一风险规避机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种市场机制为完善国内各种市场竞争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示范。中国可以借鉴这个标准化的排放权市场,改善国内市场环境,扩大期货期权市场的市场份额,将可能的风险和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从经济全球化中获益。

我国利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1.中国与碳减排相关的金融产品发展不足,相关服务业发展缓慢,国际碳配额市场参与度低。

欧洲碳市场的积极参与和资本市场带来的高额回报,引起了国内金融机构的关注和实质性参与。但目前只有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于2007年8月推出“CO2挂钩”人民币/美元理财产品,此类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除了碳交易本身,EUETS还催生了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业,涌现出许多专门从事碳排放交易的公司,提供碳排放市场信息、研究和经纪服务。这一服务业的缺失也是国内企业或机构参与国际碳交易的瓶颈之一。

2.中国CDM碳市场缺乏中介机构,仍处于低端阶段,间接参与碳配额交易有限。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京都议定书机制下,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CDM是三种灵活机制中较为可行的一种。特别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马拉喀什协定》的条件已经具备,同时CDM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我国相关装备和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劳动力成本低,政策环境好,经济发展潜力大。一方面,这些特点使得减排成本相对较低,可以吸引发达国家的项目技术投资,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在全球范围内仍处于低端市场。碳交易。西方中介机构以 8-10 美元的价格在中国购买初级 CER,并将其打包到欧洲碳市场的 EUETS 第二阶段 CER 期货合约中。

3.中国CDM项目运营模式单一、机会成本高、市场影响力弱、参与国际碳市场不规范。

中国CDM项目的运作模式还比较简单。政府批准的CDM项目有1000多个,大部分属于双边远期CER合同,价格长期锁定,买方承担CDM开发和CER交付的各种风险。虽然风险相对较低,但仍然存在买方不履行或卖方失去机会成本的风险。但目前,中国业主通常更注重短期利益,缺乏风险意识和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只要有合适出价的买家就出售,没有对CER价格波动进行风险管控;另一方面,国内相关服务业匮乏,CDM项目供大于求,基本处于买方市场,各项目竞相出售。这两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使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依然弱势。事实上,作为CERs的最大供应国,中国应该是国际碳市场的主体,拥有价格话语权。然而,由于语言障碍、业务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足等诸多因素,很多中国企业对CDM国际规则和盈利能力并不了解。该模型缺乏深入的理解和应用,双边谈判能力薄弱,导致CER价格较低,注册后CER账户所有权不公平。

4.中国碳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价格形成机制缺失,政府和机构投资者任重道远。

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对碳资源的价值有着高度的认识。英国最早在欧洲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这是后来 EUETS 的基本框架。政府为碳交易项目制定了透明、简单的申请流程,并依托成熟的金融市场和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吸引了大量的碳基金和相关咨询机构在英国开展碳交易活动相比之下,中国政府和投资者需要意识到市场中碳的“货币”性质。中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以企业间的场外交易为主,缺乏价格形成机制。 CDM市场缺乏监管和监管,供需双方信息不透明,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缺乏标准和资质。

5.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减少碳排放的有效途径,但我国市场基础尚不健全,碳交易的实施需要逐步开展。

碳交易市场是目前唯一在实践中的环境服务市场。通过碳交易市场,可以实现区域或全球范围内的低成本碳减排。同时,从经济角度来看,可以最大化市场收益。 EUETS在欧洲运作的经验为中国的碳减排路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是,是否模仿EUETS在中国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仍需多方面考虑。

需要指出的是,在 EUETS 的经验中,实施环境、参与者、经济结构和组织都与中国有着根本的不同。在中国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各省市的资源分布、能源强度、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各不相同,管理方式的差异也值得注意。更重要的是,EUETS的运作基础是完全市场化的。无论是参与行业还是运营平台,都是以公开市场为基础,保证了产业链的完整性、碳市场(以及能源、技术等其他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机制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处于能源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状态。因此,建立一个完全市场化的碳交易机制必然是先天不足的。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监管机制_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碳交易价格_欧盟碳排放交易价格

从全球碳市场的经验和当前进展来看,中国的碳减排成本相对较低,市场规模较大,在很多领域都具有较大的减排潜力。同时,CDM作为《京都议定书》确立的灵活机制之一,适合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开展碳减排实践,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但在“后京都时代”,CDM的实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CDM给我国带来的商机可能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发展机会仍面临许多挑战。除了上面提到的市场机制、金融服务、组织方式之外,在技术和管理方式上也存在很多相关问题。例如,减排量的计算受到测量技术和数据的限制;相关的监督和协调也是重点之一;长期投资导向与短期利润的平衡等,是所有利益相关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利用国际碳市场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减少碳排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政策建议

1. 提高对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价值的认识。

提高对排放权交易价值的认识需要自上而下,从国家到地方政府,一直到行业和企业层面。除了相关宣传外,更重要的是有组织、深入地了解欧洲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从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培养足够的人才和知识储备。和容量储备。

2.加快发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相关产业和业务。

目前,中国在涉及最多的CDM项目交易中仍处于提供廉价资源的状态,处于市场和价值链的低端。这不仅是位置上的不平衡,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减排潜力巨大的国家来说,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有意识地培养相关专家和业务人才,建立我国自己的中介机构或服务业,为国内CDM项目提供服务,是促进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的有效手段。

3.改进排放核算体系和方法。

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减排量的核算是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的基础。目前,国内排放核算严重缺乏。为参与和实施国内外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应严格、科学地对各行业、企业、设备、工艺、装置等的排放清单进行相关核算,并进行相应的监督核查。应该建立机制。

4.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的减排规则。

EUETS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国家间谈判的典范。 “后京都时代”的全球气候谈判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总结 EUETS 的内部运行机制和经验教训,有助于中国加快适应新形势下的减排规则,采取相应的对策,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进程中取长补短,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减排规则。保护中国利益,赢得应有的发展空间。

5.The government and investors work together to enter the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ncourage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DM market, accelerate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of CO2 emission rights derivatives, and carry out carbon financial services; Realize CDM, collect large-scale CER acquisition and enter ECX and other venues for secondary CER trading to establish trading positions to profi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can also develop carbon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lated to CDM or EUA like Bank of China or Shenzhen Development Bank , into the domestic capital market.

(Author: 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Research Center/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and Management Scienc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Science Times (2009-8-20 A3 Ob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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